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古韵同州

<p class="ql-block">【法条原文】</p><p class="ql-block"> <b style="color: rgb(237, 35,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p><p class="ql-block">【典型案例】</p><p class="ql-block"> 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农某某负责生猪宰前检疫工作,多次收受猪贩子给予的好处费,违反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没有按规定对生猪进行检疫,并出具虚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准许没有检疫的生猪进入该市的屠宰场屠宰。同时,农某某找乡镇兽医站工作人员韦某某“帮忙”,韦某某收取现金后为农某某虚开《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致使非法入境的越南生猪宰杀后流入市场。期间农某某先后收受猪贩子王某、黄某、韦某、万某等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51000元。</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将农某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法院认为,农某某身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检疫员,未对动物进行检疫即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其他涉案人员另案处理)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漫画解读】</p> <p class="ql-block">【分析点评】</p><p class="ql-block"> 伪造检疫结果,是指滥用职权,出具虚假的、不符合应检物品实际情况的检疫结果,如根本不对应检动植物等检疫物进行检疫而放任危害结果出具检疫结果;明知为不合格的检疫物品为了徇私仍然签发、出具检疫合格的单证或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疫合格印章,为检疫合格的检疫物品出具不合格的检疫证明等。其具体表现在所出具的检疫放行通知单、动物过境许可证、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健康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熏蒸消毒证书等由检疫机关出具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情况检疫证书中。伪造检疫结果,既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内容全部虚假的结果,又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的内容部分不符合事实的结果。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加重情节。 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动植物病虫害传出、传入国境,或者致使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不能出口或进口等。</p><p class="ql-block">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p><p class="ql-block"> 动植物检疫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也关乎国家卫生安全,做好动植物检疫工作,有利于降低疫病传播风险、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动植物检疫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自身责任感,提升自身素质和素养,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检疫每一道程序,严格规范动植物检疫行为,有效维护生产经营秩序。要通过构建完善动植物检疫全链条管理,堵住监管漏洞,增加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查处“隔山开证”、检疫收费、倒卖证章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明确检疫、监督、执法等工作职责和任务,健全动植物检疫与综合执法工作的衔接机制,对检疫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并要求执法机构通报违法线索处置情况。要将动植物检疫各项工作落细、落实、落地,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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