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懂法用法   远离非法集资 ——桃下幼儿园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桃下幼儿园

<p class="ql-block">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私募基金、原始股等名义,编造保本、返利、回购、高收益、低风险等诱导性词语,借助网页、微信、微博、QQ、APP等渠道进行传播,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为更好地防范非法集资,华阴市城关实验幼儿园温馨提示如下:</p> 从本质上甄别非法集资 <p class="ql-block">  非法集资涉及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根据2021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p> <p class="ql-block">  01非法性</p><p class="ql-block"> 即“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公众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等),都需要经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因此,广大群众在购买理财产品、投资金融项目前,应当查验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防止掉入不法机构的陷阱。</p><p class="ql-block"> 02利诱性</p><p class="ql-block"> 即“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还本付息实质上是资金借贷。根据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非法集资人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购、返利等其他投资回报,主要是诱导公众参与集资,即便短时间内做到保本保收益,也是为了放长线、钓大鱼。</p> <p class="ql-block">  03社会性</p><p class="ql-block"> 即“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p> 防范非法集资“三要”“三不要” <p class="ql-block">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持理性投资,想想自己懂不懂,算算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理,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p><p class="ql-block">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进入投资骗局,亏一次很可能就会血本无归!要理性评估心理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能力,不要冒险进行赌徒式投机!</p><p class="ql-block">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几个心眼儿,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p>

集资

非法

金融管理

吸收

特定

或者

资金

对象

还本付息

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