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梁镇:“治理小课堂”第一百零六课开讲了!

所见·南梁

<p class="ql-block">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大力推进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南梁镇采取“网格先锋 全科服务”五步工作法,继续延续“晨学小课堂 党史人人讲”典型做法,开设“治理小课堂”,教育引导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全面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为奋力开创南梁镇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建强组织保证。 </p> <p class="ql-block">  6月5日,南梁镇“治理小课堂”第106课开讲,副镇长陈花环同志同志带头领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b></p> <p class="ql-block">第九条 发现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地下文物遗存和古文化遗址后,该遗存或者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就地保护,制定和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p><p class="ql-block">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根据具体情况,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有关机构或者指定(聘请)专人负责管理。</p><p class="ql-block"> 禁止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拆建。</p><p class="ql-block">第十一条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建立档案,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p><p class="ql-block">第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因不可抗力、地下采掘引起地面塌陷等特殊原因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必须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必须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p><p class="ql-block">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核定公布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应当结合城市改造和旅游开发逐步拆迁或者改造。拆迁、改造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但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p><p class="ql-block">第十四条 因保护文物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可以置换或者购买该不可移动文物;置换或者购买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办理相法律手续。</p><p class="ql-block">第十五条 使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不能依法履行修绻、保养义务的,应当搬迁。搬迁费用由该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承担。 </p><p class="ql-block">第十六条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内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确需设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和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p><p class="ql-block">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p><p class="ql-block">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p><p class="ql-block">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后,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验收。</p><p class="ql-block">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塑像等附属文物局部残损的,不得擅自修复;塑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重塑。确需修复、重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p><p class="ql-block">第十九条 禁止开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地下矿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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