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法律视角相约演武”法律小课堂

七月

<p class="ql-block"> 主持人好,今天我主要和大家谈谈《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p><p class="ql-block">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基本案情是:刘某与高某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8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9年12月30日生育女儿高小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刘某与高某自刘某于2015年3月离家出走分居至今,分居期间高小某随高某生活,由高某照顾。现刘某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高某不同意离婚,如离婚的话要求刘某向高某支付补偿金5万元。</p><p class="ql-block"> 法庭根据当庭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准予原告刘某与高某离婚;婚生女孩高小某由高某抚养,刘某自2022年4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高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2022年4月-12月的抚养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今后每年抚养费于当年1月30日前付清;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高某经济补偿款30000元。</p><p class="ql-block">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起案件中刘某离家出走7年之久,高某在家照顾高小某的日常生活起居,将其更多的时间投入繁杂的家务劳动中,较之刘某,高某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自我发展的时间与精力被压迫,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院判决刘某向高某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款。</p><p class="ql-block">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规定取消了“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权,这项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使家庭成员之间,真正意识到家务劳动等隐形付出对婚姻家庭的重要贡献,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p><p class="ql-block"> 因时间关系,我们今天就先讲这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