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培养好青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青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p><p class="ql-block">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国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让我们共同学习并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让孩子在和谐、法治、安全的阳光下,健康、快乐地成长!</p> <p class="ql-block">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p><p class="ql-block">什么是未成年人?</p><p class="ql-block">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p><p class="ql-block">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力?</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体如下:</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1.生存权</p><p class="ql-block"> 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p> <p class="ql-block">2.发展权</p><p class="ql-block"> 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地发展。</p> <p class="ql-block">3.受保护权</p><p class="ql-block"> 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如对儿童照料不周,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惩罚,让孩子承担过重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利用、剥削儿童,这些都是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p> <p class="ql-block">4.参与权</p><p class="ql-block"> 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成年人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看法。</p> <p class="ql-block">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怎么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伞!</p> <p class="ql-block"> 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p> <p class="ql-block">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p> <p class="ql-block">幼儿园保护篇</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幼儿园是小朋友们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让我们一起走进《未成年人保护法》,看看幼儿园有哪些保护职责吧。</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p> <p class="ql-block">社会保护篇</p><p class="ql-block"> 《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篇开篇第一条就写明:“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表明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依靠的不仅仅是家庭、学校,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保护未成年人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是全社会的义务。让我们共同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积极宣传和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孩子的未来搭建一个更加美好的平台!</p> <p class="ql-block">地址:二路新世纪幼儿园</p><p class="ql-block">招生热线:</p><p class="ql-block"> 13409942826马老师</p><p class="ql-block"> 13237228275许老师</p><p class="ql-block"> 15207250098龚老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