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每周的工作部署与学习会议、每一项工作交接,安全都是永恒不变的主题。</p> <p class="ql-block"> 5月29日,中心周工作例会上针对工作中存在安全隐患,进行了关于“个人隐私”的专题培训。</p> <p class="ql-block"> 隐私是指一个人(病人)不容许他人随意侵入的领域,是病人个人信息的控制部分。包括病人的绝对隐私和与医疗相关的个人信息。病人的隐私权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病人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外来侵犯的权利。</p> <p class="ql-block">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1、超出知情范围刺探患者的隐私;2、故意泄露、公开传播或直接侵扰患者隐私;3、医务人员非诊疗职责需要而探悉患者隐私;4、直接侵入患者身体侵犯隐私;5、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6、擅自允许学生观摩患者的治疗过程。</p> <p class="ql-block">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即使是单纯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由于《民法典》加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取消了《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要件,因此,如果这些摄影作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并展览的,原则上也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但同时《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五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实施行为,如果属于这五种合理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p><p class="ql-block">这五种合理实施行为分别是:</p><p class="ql-block">(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p><p class="ql-block">(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p><p class="ql-block">(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p><p class="ql-block">(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p><p class="ql-block">(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p> <p class="ql-block"> 培训强调:一是公开患者资料时,首先征得患者同意,隐去患者个人特征的身份标识,使外人通过阅读无法判断当事人的身份。二是医务人员有绝对的义务,不论有无委托,都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三是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避免因过失违法或泄密付出的惨痛代价。</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