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生活垃圾投放管理]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p> <p class="ql-block">(三)厨余垃圾不得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废金属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p> <p class="ql-block">(四)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p> <p class="ql-block">(五)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向管理责任人申报,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p> <p class="ql-block">(六)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农业生产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p><p class="ql-block">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right;">石家庄市华北幼儿园</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right;">2023年5月23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