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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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  《信访工作条例》解读《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p><p class="ql-block"><br></p> 1.《条例》适用范围 <p class="ql-block">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p> 2.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p class="ql-block">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3)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4)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5)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p> 3.信访人及信访事项的提出 <p class="ql-block">  <span style="font-size: 18px;">●</spa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p><p class="ql-block">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p> 4.对信访人的要求 <p class="ql-block">★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p><p class="ql-block">★多人走访,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 20px;">5.信访事项的受理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b></p> <p class="ql-block">  (1)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2)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3)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 20px;">6.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b></p><p class="ql-block">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 20px;">7.信访事项的办理要求</b></p><p class="ql-block"> (一)诉讼与信访分离《条例》明确,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p><p class="ql-block"> (二)不得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人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p><p class="ql-block"> (三)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p><p class="ql-block"><br></p> 8.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p class="ql-block">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p><p class="ql-block">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p><p class="ql-block">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p><p class="ql-block">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p><p class="ql-block">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p><p class="ql-block">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p><p class="ql-block"> ★《条例》还明确,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信访

机关

应当

或者

单位

事项

信访工作

条例

不得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