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系统三个问题专项告之书

章贡区第五保育院瑞香新城幼儿园

<p class="ql-block">江西省教育系统学平险捐资助教问题</p><p class="ql-block">政策法规告知书</p><p class="ql-block">为进一步加强学根据全省教育系统学平险捐资助教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法规向社会(师生)告知如下:</p><p class="ql-block">一、鼓励学生及家长投保学平险</p><p class="ql-block">学平险是专门为在校学生(含在园幼儿)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商业险种,可以让投保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赔偿。通过推行学平险,能有效防范和转移风险,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等部门对加强学校(含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的有关部署要求,充分认识推行学平险的重要意义,正确宣传保险知识和作用,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提升学校安全工作水平。</p><p class="ql-block">二、严格执行学平险有关政策法规</p><p class="ql-block">各级银保监部门和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依法监管、市场运作、规范管理、自愿投保”的原则,加强对学平险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推动学平险业务依法、合规开展。</p><p class="ql-block">各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一是建立学平险业务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生为本、优惠学生,不得出现侵害投保学生利益的行为;二是保障学生自主选择权,严禁采取任何手段强制学生投保,严禁通过学校、政府部门等指定或限定承保机构,严禁利用职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三是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将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合同相关内容完整、准确告知投保人,严禁欺骗或隐瞒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四是加强对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不得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五是准确记录学平险业务数据,加强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并为客户提供电话、互联网、微信或其他方式的学平险保单信息实时查询服务。</p><p class="ql-block">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中关于“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不当手段干预学平险市场,不得违背自愿原则,采取直接扫码方式指定或限定学生及家长投保特定保险公司、不得为承保机构代收学平险费用并从中获取任何形式的服务报酬,不得再以“防灾防损费”“捐资助教”等形式收取与学平险保费及佣金挂钩的各种费用。</p><p class="ql-block">三、认真落实学校安全教育管理职责</p><p class="ql-block">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牢固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落实安全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压实安全责任,完善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学生意外事故预防与处理的长效机制。要充分保障学生及家庭的合法权益,坚持学生及家长投保自愿的原则,督促承保机构为学生及家长投保、理赔等提供规范、便捷、周到服务,通过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将学平险收费标准、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理赔咨询、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p><p class="ql-block">四、切实提升学平险服务质效</p><p class="ql-block">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保险公司自主开展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学平险业务时,应从便利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开发或自主选择合作对象的网上自助投保缴费系统,由自愿购买学平险的学生或家长登录自行缴费。学生或家长投保时,各保险公司应当全面告知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事项,及时逐一向投保人发放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向相应保险公司报案后,承保公司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核查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出具理赔意见。对有争议的,通过协商、仲裁、诉讼解决。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学平险一站式理赔。有关投保、理赔业务数据,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反映。</p><p class="ql-block">为推动学平险业务阳光操作,充分运用“赣服通”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集约便民优势,为学生、家长自愿投保学平险提供更充分的选择和更优质的服务,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提示自愿购买学平险的广大学生、家长可自行登录“赣服通”平台,通过学平险页面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及其学平险产品,按照保险公司承保要求自助录入投保信息并向保险公司完成投保缴费。</p><p class="ql-block">各保险公司要按针对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科学厘定学平险产品费率,加快推进学平险产品改革。鉴于学平险的特殊性,支持鼓励保险公司积极让利消费者,在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覆盖风险成本基础上降低学平险产品费率。</p><p class="ql-block">五、严格落实学平险捐资助教资金管理规定</p><p class="ql-block">各校必须严格执行《江西教育保险捐资助教资金管理监督办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违规收受保险机构利益输送。对顶风违规,继续存在向教育部门实施利益输送的保险机构,一经查实,将列入全省教育保险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坚决清除出我省教育保险市场。对涉及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律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江西银保监局处理。</p><p class="ql-block">全省统一监督举报途径:0791-8676527</p><p class="ql-block">全省民办学校问题政策法规告知书</p><p class="ql-block">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现将有关政策法规向社会(师生)告知如下:</p><p class="ql-block">01 规范收费行为</p><p class="ql-block">(一)按照《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改价管规〔2023〕138号)要求对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从202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新的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7号)要求加强其他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管理,严格履行调费程序。</p><p class="ql-block">(二)民办学校收费应在招生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首页、公示栏等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学费标准方面要承诺师资情况、教学计划和服务项目等;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应当和收费标准一并公示。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p><p class="ql-block">(三)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在同一学段内自入学至毕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高。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民办学校应保持学费、住宿费标准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每次上调幅度不宜过大。</p><p class="ql-block">(四)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学校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p><p class="ql-block">(五)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严禁举办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获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p><p class="ql-block">02 规范招生考试行为</p><p class="ql-block">(一)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律通过摇号录取。</p><p class="ql-block">(二)民办幼儿园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报设立幼儿园的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广告信息。</p><p class="ql-block">(三)民办中小学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帮助转移户籍、安排家长在校内就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或公布中高考成绩排名;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移。一律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严禁以测试、“密考”“八升九”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升学考试,严禁以“直升班”“实验班”等任何形式组织初中学生提前到高中学校就读。</p><p class="ql-block">(四)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办理录取手续。严禁招收外省户籍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就读一年制中职,停止二年制高中转录师范类专业招生。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制高职(高专)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编制下达,省中招委划定全省五年制高职(高专)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最低等级控制线,严禁超计划招生。未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本科高校不得招收各类形式的中职教育学生,不得招收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高职教育学生,高职院校不得招收初中毕业起点的三年制中职教育学生(江西艺术职业学院部分艺术类专业除外)。</p><p class="ql-block">(五)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p><p class="ql-block">江西省教育系统后勤管理问题政策法规告知书</p><p class="ql-block">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后勤管理,根据全省教育系统后勤管理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法规向社会(师生)告知如下:</p><p class="ql-block">一、学校食堂管理工作</p><p class="ql-block">(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p><p class="ql-block"> 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覆盖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及其工作预警、预案、隐患排查、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明确食品安全分管领导和管理员职责,加大对学校自办食堂、服务外包食堂、BOT经营模式食堂、校外供餐企业的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学校食堂要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学校要抓好食堂的伙食质量,实行成本核算,核定饭菜价格,坚持食堂财务公开公示,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落实校领导陪餐制度和学生、家长民主参与学校食堂监督制度。学校要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督促学生用餐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约定责任,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规范加工制作行为。</p><p class="ql-block">江西省教育系统后勤管理问题政策法</p><p class="ql-block">二、校服与空白作业本管理工作。 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健全规范管理。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做好宣传工作,发挥校服的德育功能,培养学生集体荣誉感。要建立完善校服选用采购制度,让家长学生对校服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切实提高校服品质。要真正把空白作业本选择权还给学生。中小学生作业本价格(代收费)项目已于2015年取消,将空白作业本的生产和销售全部交给市场,将其购买权真正还给学生及家长,不得再采取“致家长一封信”征求意见或通过家委会组织等形式变相组织征订,不得为供应商代收代付空白作业本费,坚决杜绝变相收费和任性收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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