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进入“法治时代”,也标志着石家庄市今后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将有法可依。为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促进学生垃圾分类意识的形成和习惯的养成,营造良好的垃圾分类氛围,5月16日,西门里小学开展了《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宣传活动。</p> <p class="ql-block">垃圾分类辅导员李淑芳用有趣的案例和简洁的语言,使《条例》内容以及垃圾分类知识变得更加通俗易懂、贴近生活。孩子们也听得聚精会神,并踊跃参与互动。</p> <p class="ql-block">[生活垃圾投放管理]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p><p class="ql-block">(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p><p class="ql-block">(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三)厨余垃圾不得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废金属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p> <p class="ql-block">(四)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p> <p class="ql-block">(五)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向管理责任人申报,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p> <p class="ql-block">(六)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农业生产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p><p class="ql-block">(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p><p class="ql-block">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p><p class="ql-block">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p> <p class="ql-block">5月16日,西门里小学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小分队走进晶都花苑体育运动场宣传《石家庄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p> <p class="ql-block">“爷爷,你好!可以问你一个问题吗?你家生活垃圾分类了吗?是怎么分的呢?你知道《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吗?”小志愿者走上前去,甜甜的叫一声,“叔叔,阿姨,奶奶,爷爷”拉进了彼此的距离,随着问题的深入,小志愿者们不仅普及了垃圾分类知识,也宣传了《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把宣传落到实处。</p> <p class="ql-block">本次宣传活动,发挥“小手拉大手”的作用,实现“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文明整个社会”的目标,为《石家庄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效实施助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