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亚律师谈:探矿权挂牌公告可否撤回?

夏雨雨人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探矿权挂牌公告可否撤回》</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 肖 亚</span></p><p class="ql-block"><b>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可见,挂牌公告是主管部门以广而告之的方式表达的将特定的一宗探矿权以挂牌竞价的方式出让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的一种意思表示。探矿权挂牌公告可否撤回,需要较为全面地了解《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对这些规定的正确解读。</b></p><p class="ql-block"><b>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但撤回意思表示,是指在意思表示作出之后且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意思表示的行为人欲使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而作出的撤回其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撤回意思表示的行为,必须是在意思表示尚未生效之前始得为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不同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故探矿权挂牌公告可否撤回,需要关注的首要问题即是主管部门拟将探矿权以挂牌竞价的方式出让给有资质的他人的这一意思表示是否生效。</b></p><p class="ql-block"><b> 意思表示是18世纪德国学者沃尔夫在《自然法论》中提出的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一定方式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以意思表示是否向特定对象作出为标准,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探矿权挂牌公告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意思表示在表示完成时即生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探矿权挂牌公告不能视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所称“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该法条所称“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特定的相对人,但因意思表示难以到达相对人而规定的一种意思表示表达方式(如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采用公告方式表达意思表示,还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b></p><p class="ql-block"><b>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表示完成时生效。挂牌公告在发布之后,因其将特定的探矿权以挂牌竞价的方式出让这一意思表示即告完成而生效,故挂牌公告在发布之后已无撤回的余地,不能撤回。此时的“撤回”,实为“撤销”,即意思表示作出并生效后,行为人又作出取消原意思表示的表示。</b></p><p class="ql-block"><b> 意思表示的撤回发生在意思表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对相对人没有产生任何影响,故法律允许意思表示行为人撤回其意思表示,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自在情理之中。然而,意思表示的撤销,是在意思表示生效后取消该意思表示,由于意思表示的生效必然吸引与之响应的相对人,因而撤销意思表示,就不得不兼顾对意思表示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法律理当遵循上述原则制定相应的规则。</b></p><p class="ql-block"><b> 但是,通观《民法典》,却无撤销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撤销意思表示就无法可依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挂牌公告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所规定的“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所谓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与要约相对应的,是承诺,即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b></p><p class="ql-block"><b> 可见,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均属意思表示。撤销要约邀请与撤销要约,都是撤销意思表示,二者的基本原理完全相同,故撤销要约邀请适用撤销要约的相关规定。</b></p><p class="ql-block"><b>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第四百七十七条关于撤销要约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撤销:</b></p><p class="ql-block"><b> 一是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同时,对撤销要约的时间和方式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二是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b></p><p class="ql-block"><b>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探矿权挂牌公告的内容进行分析,探矿权挂牌公告原则上可以撤销且风险可控。</b></p><p class="ql-block"><b> 首先,从撤销探矿权挂牌公告的时间和方式上看,撤销探矿权挂牌公告以公告方式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挂牌公告按照规定,须在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而在挂牌起始日前发布撤销公告,即在竞买人(要约人)在按规定时间发出要约之前即予撤销,符合法律关于撤销意思表示的表示应当在相对人作出与之响应的意思表示之前为其所知的基本要求。</b></p><p class="ql-block"><b> 其次,挂牌公告非属于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挂牌公告作为一种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这种意思表示尚不足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因为它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示人和相对人尚未进入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阶段。撤销要约邀请,不过就是在要约邀请规定的发出要约之日之前,阻止相对人发出要约而已。显然,撤销要约邀请,比撤销要约对相对人的影响更小,通常情况下,不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不可撤销的情形。</b></p><p class="ql-block"><b> 再次,风险可控。竞买人为参加竞买所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资金的筹集。撤销挂牌公告,对竞买人的影响,不过是其筹集的资金不能立即投入使用。但不能立即投入使用的资金,可否算作损失?并且筹集到的资金,即使投入竞买也不一定就能取得挂牌出让的探矿权。因而就算是损失,也难以认定该损失与撤销挂牌公告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b></p><p class="ql-block"><b>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要约邀请虽然比撤销要约的条件要宽松,但撤销要约邀请并不可随心所欲。一方面,从维护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角度,行政机关不可朝令夕改,以免失信于民;另一方面,虽然法律规定某些意思表示(如要约也包括要约邀请)可以撤销,但可撤销的意思表示仅限于该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并非即可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对于一经作出即可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如承诺),法律不允许撤销。同时,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原则,一般而言,意思表示生效后,行为人便受其约束。法律准许撤销某些意思表示,是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考量,但并不等于放弃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对于可以撤销的意思表示,如果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撤销人亦当承担赔偿责任。</b></p><p class="ql-block"><b> 因此,撤销意思表示,行政机关应当谨慎为之。</b></p>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作者简介:肖亚,中国律师,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主任,2019年12月荣获重庆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四十周年《特别贡献奖》 </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作者 肖 亚</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编辑 夏 娟</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编审 肖 亚</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二0二三年五月十二日</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