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普法宣传正当时。</p><p class="ql-block">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p><p class="ql-block">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p><p class="ql-block">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提供展示和消费服务。</p><p class="ql-block"> 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农林委员会、省司法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倡议:共同尊法、学法、守法、护法、用法,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共同构筑法治防线。</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供稿单位:省人大农林委员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