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案情简介】</p><p class="ql-block"> 2023年1月10日,东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东阳市巍山镇某副食店进行动物产品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货柜上销售的鲜猪肉没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也不能提供该批鲜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副食店涉嫌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p><p class="ql-block">【调查与处理】</p><p class="ql-block"> 2023年1月10日,东阳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副食店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副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批鲜猪肉总重量为44.9千克,购入价格为每千克23元,总货款是1030元,该副食店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鲜猪肉批发商。至案发时,副食店未销售上述鲜猪肉,无违法所得,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2023年2月28日,东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6元,并对涉案的44.9千克的鲜猪肉予以收缴销毁的行政处罚。该副食店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处罚款,履行了相关义务。</p><p class="ql-block">【法律分析】</p><p class="ql-block">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p><p class="ql-block">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p><p class="ql-block">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p><p class="ql-block">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p><p class="ql-block">5、《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p><p class="ql-block">【典型意义】</p><p class="ql-block"> 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焦点,猪肉作为我们不可或缺的食品之一,在市民“菜篮子”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一是为了 防止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 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猪肉购买者要通过正规经营渠道购买猪肉,选择合法合规经过检疫的猪肉,发现问题及时向执法监管部门反映,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