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不是发生在一夜之间。任何违法犯罪总是从违法校纪校规,从一些不良行为开始的。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才是我们学生、家长、学校、社会共同的责任。<div> 今天,让我们来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div> https://mp.weixin.qq.com/s/9hnIT04DxnfJm6ABtA4Irg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br>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br> (一)吸烟、饮酒;<br> (二)多次旷课、逃学;<br>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br> (四)沉迷网络;<br>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br>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br>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br>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br>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br>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br>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br>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br>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r>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br>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br>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br>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br>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br>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br> (一)予以训诫;<br>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r> (三)责令具结悔过;<br>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br>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br>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br>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br>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br>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