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1998年至2000年,全国国有企业共发生下岗职工2137万人,其中:1998年,年初为691.8万人,当年新增562.2万人;1999年,上年结转610万人,当年新增618.6万人;2000年,上年结转652万人,当年新增444.6万人。</p><p class="ql-block">从总量上看,三年间年度下岗职工总量呈下降趋势。从地域分布看,下岗职工主要集中在老工业基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东北三省占25%;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煤炭、纺织、机械、军工等困难行业。</p><p class="ql-block">2001年初,国有企业(含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下岗职工为657.3万人,当年新增234.3万人,减少376.2万人,增减相抵,2001年末实有下岗职工515.4万人。</p><p class="ql-block">2001年底,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有下岗职工463.6万人,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比例为89.9%。在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中,签协议比例、领取基本生活费比例和代缴社会保险费比例都超过了99%,其中有99.4%的人领到了基本生活费。</p><p class="ql-block">2001全年共有227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实现了再就业,比上年减少133.7万人,再就业率为30.6%,比上年下降4.8个百分点。</p> <p class="ql-block">下岗职工的想不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p class="ql-block">企业改革,是国家的大政方针,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必然。国家有困难,不可能将下岗职工包起来。这一点,绝大多数下岗职工都能理解。但是,让他们想不通的是,在大量的下岗职工失去了比较稳定的工作,失去了比较稳定的生活,走向市场,去谋求生存的时候,我们国家的公务员队伍,却日趋庞大,而且机构臃肿,冗员众多,人浮于事,与职工的大量下岗和生活的艰难形成了鲜明的反差。</p><p class="ql-block">最明显也是最令人气愤的是,中国各级领导干部的待遇,和所谓的“职务消费”,在艰难的改革过程中更是扶摇直上、水涨船高。国家有困难,改革正在阵痛阶段,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为什么不能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共渡难关呢?</p><p class="ql-block">许多企业,都有一个明显的特征,那就是“穷庙富方丈”现象。企业不行了,职工下岗了,可其领导者却毫无愧疚之心,更无承担职责之感。更有甚者,有的企业亏损几亿、几十亿,竟没有人去问问为什么,更谈不上去追究责任了,而且这些亏损单位的领导们,照样“高官任做、骏马任骑”,有的甚至又高升他处,比以前还悠哉快哉。此种现象,非常普遍。</p> <p class="ql-block">养老保险关系</p><p class="ql-block">职工与企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自谋职业(包括缴费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必须按省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任选一个基数,按1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原在企业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领取营业执照或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续接手续,建立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到当地地税部门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p><p class="ql-block">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国家和省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并同自谋职业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凡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每少缴1个月,扣减个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的0.3%,同时,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只能按本人中断缴费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多次中断缴费的,扣减中断的全部月份,往前合并推算出终止缴费的年份,并按上年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其基础养老金。</p><p class="ql-block">基本生活</p><p class="ql-block">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中心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期满出中心时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应按照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以后任何时候,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通。</p><p class="ql-block">续缴养老保险</p><p class="ql-block">终止劳动关系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办法参保,按规定缴费后其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计发养老金;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且符合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条件的职工,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离开企业后的社会保险费。</p><p class="ql-block">商业养老保险</p><p class="ql-block">分红型养老险:更能抗通胀。优点:分红型养老险能为投保人增加收益。缺点:分红型保险费率相对较高,且分红具有不确定性,适合有理财需求的人群。但是需要知道的是,越早领取养老年金,费率越高,对于此险种来说,投资回报率也可能越低。</p><p class="ql-block">两全保险:低收入者不宜"快缴快领"。两全险为理财型保险,保费较高,尤其是缴费期短、领取快的保险,费率更高,适合家庭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群。</p><p class="ql-block">投连险:中长期投资储备养老金。此险种的优势是意外+疾病+养老保障较为全面时,投保人没有后顾之忧,可通过投连险的长期投资来获取收益。缴费期至少应为20年,在市场风险较大时,投资者可通过投连险的账户转换功能来将资金放入稳健渠道,市场获利明显时,还可转回进取型账户,通过长期投资才能避免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p><p class="ql-block">万能险:长期复利收益可观。万能险的投资渠道较为稳健。由于采取复利计息,收益较高提取方式灵活。对于保单的账户价值,投保人可以免费领取,以应对不时之需。同时,缴费方式也较为灵活,如果投保人收入不稳定,难以及时缴纳保费时,可以暂时缓缴或不缴,待收入允许时,再补回所欠保费,使养老计划不至于轻易中断。</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中国大陆在1982年取消了罢工权,罢工在中国不是一项法定的劳工权利,如果依法办事,罢工工人极可能已触犯法律。在1982年修订宪法时取消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现行《劳动法》、《工会法》等都没明确将罢工作为职工和工会的权利。论及取消罢工权的原因,有中国学者指出,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破坏。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取消罢工是纠正极左的错误,1975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利益和国家的具体情况。中国工人有没有权罢工?如果让联合国来回答这个问题,很简单,中国工人有权罢工,2001年全国人大已批准了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三部分第八条丁款大字赫然“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特别应指出:对于该条款使用了最高级别的国际法语言“政府承担保证”。依照国际惯例,我国政府已向全世界承诺及保证,中国工人享有罢工权,且该项权利已被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所确认。(仅仅是该权力如何行使的相关法律没有出台)但这个问题在国内的回答却众说纷云,大致可归为1、中国工人无权罢工;理由是我国《八二宪法》取消了罢工权,因而得出罢工是违法的结论。2、中国工人的罢工权不因签署和批准国际公约而获得;理由是一个国家批准国际公约中所赋予的某种权力,必须经国内法明文规定才可确认;因而得出罢工在我国尚无法权概念的结论。我以为在这个问题上的讨论是十分多余的,为此付出的精力、时间及形成的争论恰恰迎合了某个阶层的愿望,正是他们使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充满疑云。从法理上看,权利的形成和权利的适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立法程序上也属不同层级,即权利的形成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确认(批准国际公约恰恰是确认的一种形式),而权利的行使则可能是低层级的法规确认,所以解读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条款必须和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工人有权罢工,但该权利如何行使则需出台相应的程序法规予以保障。</p> <p class="ql-block">为推动改革开放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特从《毛泽东年谱》中摘出毛主席关心工人阶级的两件往事,敬请广大网友关注。</p><p class="ql-block">图片</p><p class="ql-block">1958年毛主席视察武钢建设工地,与一冶职工亲切握手</p><p class="ql-block">1951年9月12日,阅石景山发电厂党总支书记王自勉、石景山钢铁厂党委先后的来信,信中反映工厂工资制度不合理影响到职工生产积极性,建议进行调整。毛泽东将这两封信批转李富春处理,并分别复信。</p><p class="ql-block">复王自勉的信写道:“八月二十七日的信看到了,谢谢你使我知道你们厂里的情况和问题。我认为你的建议是有理由的,已令有关机关迅速和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此复,顺祝努力!”</p><p class="ql-block">复石景山钢铁厂党委的信写道:“八月三十一日的信看到了,谢谢你们使我知道你们厂里的情况和问题。我认为你们的建议是有理由的,已令有关机关迅速和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此复,顺祝努力!”</p><p class="ql-block">毛泽东还对中央办公厅信访部门延迟了几天送阅这两封来信提出批评,说:“共产党员不为工人阶级办事,还算什么共产党员?”后来,有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解决了这两个厂反映的问题,并对华北全区各类企业的工资制度也作了合理的调整。</p><p class="ql-block">——《毛泽东年谱》(1949-1976) 第1卷第396-397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版</p><p class="ql-block">1951年12月18日,阅北京被服厂缝纫工人的来信,来信反映虽然增产很多,但这次调整工资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的生活反而不如过去。</p><p class="ql-block">毛泽东批示:“彭真同志:北京被服厂的工资情况,请你派妥人去切实调查和研究一下,如真如信中所说那样不合理,应给予解决。</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