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合作 共护成长 <p class="ql-block"><b>尊敬的各位家长朋友们,老师们:</b></p><p class="ql-block"><b>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转发给你们,希望大家携手合作,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b></p> 文身的危害 <p class="ql-block"><b> 文身作为一种特殊文化,为部分成年人所青睐。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未成年人文身容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就业和生活,让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文化侵蚀。</b></p> <p class="ql-block"><b> 如果放任孩子在冲动之下去文身,今后难免会留下遗憾,要从制度层面杜绝未成年人文身风气的蔓延。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供了依据,更好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b></p> 一图读懂 《办法》全文 <p class="ql-block"><b>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 年人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b></p><p class="ql-block"><b>第二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 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b></p><p class="ql-block"><b>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 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 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b></p><p class="ql-block"><b>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b></p><p class="ql-block"><b>第五条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 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b></p><p class="ql-block"><b>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 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 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加大指导监管力度,指导医疗 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并对 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 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 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 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向未 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b></p><p class="ql-block"><b>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人民法院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 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对因文身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 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b></p><p class="ql-block"><b>教育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 文身危害性的认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因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 身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和 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完善有关投诉举报制度。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引领,组织针对性的教 育引导和心理辅导,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文身可能造成的伤害和不 良影响。妇联组织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 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责任。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 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应当做好统筹、 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b></p><p class="ql-block"><b>第八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b></p><p class="ql-block"><b>第九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 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b></p><p class="ql-block"><b>第十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b></p><p class="ql-block"><b>第十一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 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 规定进行查处。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b></p><p class="ql-block"><b>第十二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b></p><p class="ql-block"><b>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b></p><p class="ql-block"><br></p> 让少年没有“刺痛” <p class="ql-block"><b> 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与民族和国家命运紧密关联,未成年人的未来决定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好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既是贯彻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未成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今后兴安中学将继续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力度,加深教育指导,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落实落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