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等这个话题历来争论很多,到底什么是平等,各有各的说法。

阿飯Evan

<p class="ql-block">关于平等这个话题历来争论很多,到底什么是平等,各有各的说法。每个流派都解释的不一样,所涉及的面也不同,可以从古希腊说到罗马帝国,再从巴比伦说到新教伦理,从三皇五帝说到独尊儒术,从雅利安说到甘地,从康德说到福柯,从孟德斯鸠说到考夫曼。基本上每一个领域都是煌煌巨论。不过我也可以依照傅里叶的变换公式,将平等这个浩瀚烟波纵剖一面,从一个个体人的生命历程的角度,来看看平等是什么以及它的坐标和象限。</p><p class="ql-block">​人的一生基本上可以划分成出生期、婴幼儿期、童年期、少年期、青年期、成年期、壮年期、老年期、死亡这么九个阶段,每个阶段上,平等如何体现、自由如何体现、社会的公平如何体现、法如何体现以及情感需求、幸福需求如何平衡。但还是话题庞杂,线头巨多。可以再进一步合并同类项,将生老合并为自然法则受限期、将婴幼儿到青年期合并为有限责任期、将成年期到老年期合并为完全责任期。于是,这个话题似乎就简单一些了。</p><p class="ql-block">​生老问题是自然法则,他的主要限制力量应该且仅应该是自然规律,每个人都因循同样的自然规律,享有天赋的权利和不可推卸的责任。自然法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平等的获得这一权利和责任的机会,且不得被限制。限制这一权利的社会,事实上已经可以不被认为是正常的自由民社会了。奴隶制是典型的对生育、死亡权干涉或者剥夺的例证,与被人豢养的家禽家畜相类似。目前西方国家对堕胎、安乐死的各种学术上的争论,其实是在平衡这种自然法则和完全责任这两个时期权利的平衡,这中间避免不了产生对自然权利的干涉问题,对此二者所持的谨慎态度,本质上是对自然法则的敬畏。生死的自然权利除了包括生死这两个关键瞬间之外,还应该包括社会面所提供的生育保育和临终关怀,每个生命都应该平等的享受和获得这些。</p><p class="ql-block">​不完全责任期的平等,在于不完全责任的主体在主张责任的过程中,获得充分的相关责任补充效益的平等。这部分责任补充效益包括了社会保护、教育、医疗、营养、娱乐、能力成长与生存保障等等,充分保障每一个不完全责任主体都有同等的获得边际责任效益的有效补充,是这一个阶段平等的最主要的体现。</p><p class="ql-block">​完全责任期的平等则体现于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选择权,以及选择后的收益的保障,或者说选择后所得到的惩罚的保障,其实这方面才是社会面平等的重点。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p><p class="ql-block">​将平等划分为自然权利期、不完全责任期和完全责任期的想法,最早来源于我前几年抄写美国独立宣言的过程,其中“造物主赋予人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生民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基本对应了这三个时期。当年美国建国群贤的思想,着实深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