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10万女军人转业复员

九里松人

<p class="ql-block">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朝鲜战争停战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因战争时期形成的编制过大、人员偏多的状况与和平建设形势不相适应,需要进行裁减,不少女军人成为裁减对象。1952年12月,全军参谋长和政治部主任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确定安排10万女军人转业复员。1953年7月10日,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处理妇女同志转业及调整妇女同志工作的补充指示》,随后,总政治部发出《关于今后部队妇女同志工作问题解释要点》,提出部队女同志应大批转至地方工作或学习,有的要复员当家属。1955年初,国防部发出《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限于1955年6月底以前完成:在军以上机关或后勤部门,现在担任各种职务的妇女工作人员,凡不符合本决定所指的范围者,均应作转业或复员处理。随后,全军10万女军人陆续退出现役。</p><p class="ql-block">1982年,民政部发出《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出《关于妥善解决一九五五年前后复员女同志政治、生活待遇和转业女同志不再回军队安置的通知》以后,一些复员到地方的女同志来信来访,要求解决他们的生活待遇问题。经研究并报请中央书记处领导同志审阅同意,对一九五五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同志中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可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一九七九年《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仍按对复员军人的补助办法和补助标准,酌情给予补助。特此通知。</p><p class="ql-block">1997年1月20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经中央军委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随军遗属和建国前入伍、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简称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p class="ql-block">一、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孀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师职600元;军职700元;大军区职以上800元。</p><p class="ql-block">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p><p class="ql-block">随军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p><p class="ql-block">二、随军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250元。</p><p class="ql-block">三、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每人每月30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入伍的350元;1942年底以前入伍的400元。配偶去世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改按随军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执行;原享受的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停止执行。</p><p class="ql-block">既是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又是随军遗孀的原补助标准停止执行。</p><p class="ql-block">四、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可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p><p class="ql-block">以往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