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尊敬的家长、亲爱的同学们: </p><p class="ql-block"> 近年来,受部分影视作品的影响,部分未成年人对文身产生兴趣,甚至有未成年人背着父母到文身刺青店接受服务,不仅伤害身体,还可能影响学业和生活。 </p><p class="ql-block">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经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达成一致,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我校根据该《办法》特发出《铜仁市第十八小学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告知书》,请家长和孩子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p><p class="ql-block"><b>一、未成年人文身的危害</b></p><p class="ql-block"><b>(一)文身的身体危害 </b></p><p class="ql-block"> 文身的原理是使用文身针穿刺皮肤,把色料植入表皮层下的真皮层,绘制图案并显现在皮肤上。文身过程中,针刺对人体组织造成损伤,使用的色素渗入真皮层,形成永久性的色素沉着,可能会面临感染、过敏的风险,不易自行消失。文身有以下潜在的风险和危害: </p><p class="ql-block"> 1.引发感染。文身对皮肤属于有创操作,人的皮肤会排斥染料异物,未成年人的免疫系统由于发育尚不成熟,更容易受到侵害。如果针刺工具消毒不严,会导致皮肤伤口细菌、真菌、病毒感染,局部可出现脓疱疮、毛囊炎等病变感染。据新闻报道,甚至有未成年人因为文身感染了乙肝、梅毒、艾滋病。 </p><p class="ql-block"> 2.导致过敏。文身使用颜料色素等异物包含各种化学物质,有可能引起文身者过敏反应,出现局部皮肤瘙痒、红斑等症状。</p><p class="ql-block"> 3.留下疤痕。文身几乎是不可逆的,洗文身不仅疼、花时间,还很有可能洗不干净。疤痕体质的人文身会留下疤痕。 </p><p class="ql-block"> 4.可能致癌。绘制文身的颜料有的含有重金属等化学物,对于人身具有潜在的危害,也是诱发皮肤病和皮肤癌的诱因之一。</p><p class="ql-block"><b>(二)文身的心理危害</b></p><p class="ql-block"> 1.束缚思想。当未成年人出于好奇或者崇拜等原因选择文身,特别是文上一些暴力图案,这种一时冲动的盲从行为所导致的“社会”情结,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一种思想上的束缚。</p><p class="ql-block"> 2.影响心理健康。未成年人文身后容易被“标签化”,犹如损害身心健康的“牛皮癣”,甚至可能误入歧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p><p class="ql-block"> 3.未成年人文身和违法犯罪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有文身,可见文身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确实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p><p class="ql-block"><b>(三)文身的其他危害 </b></p><p class="ql-block"> 1.可能导致暴力和违法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发现,未成年人文身后,明显呈现出团伙犯罪多、暴力行为多、再犯罪多的特征。</p><p class="ql-block"> 2.影响将来就业。如参军、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公务员岗位,以及报考部分高校,身体有文身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甚至就业时可能会遭遇障碍。可见文身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人生发展都会产生不可预知的不利影响。</p><p class="ql-block"><b>二、向未成年人文身“说不” </b></p><p class="ql-block"> 未成年人文身危害良多,不可不警醒。一些未成年人并不知道文身会给自身带来什么危害,只是跟风图一时之乐。很多人在文身后就后悔了,但清洗文身比文身本身更痛苦,代价昂贵且很难清洗干净。</p><p class="ql-block"> 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做出处理自己身体权利的决定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文身侵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权、发展权,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即使是家长,也不能以损害孩子权利为代价擅自同意孩子文身。 </p><p class="ql-block">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注青春期孩子的言行举止和心理变化,及时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沟通和疏导。家长及监护人要教育孩子深刻认识文身对身心健康的危害,积极引导孩子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要求孩子自觉抵制和拒绝文身行为,坚决向未成年人文身“说不”!</p><p class="ql-block"><b>三、如学生有文身,请及时祛除 </b></p><p class="ql-block"> 家长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家长应为孩子营造温暖的家庭环境,陪伴孩子健康成长。请家长教育孩子充分认识到文身的危害,培养孩子对美的健康追求,教会孩子尊重自己、爱护自己,要求孩子主动净化自己的朋友圈,不盲从、不攀比。如果孩子有文身,请利用假期及时带孩子祛除文身。</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right;">铜仁市第十八小学</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right;">2023年3月</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font-size: 20px; color: rgb(176, 79, 187);">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b></p> <p class="ql-block">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p><p class="ql-block"> 第二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 </p><p class="ql-block">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p><p class="ql-block">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p><p class="ql-block"> 第五条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p><p class="ql-block">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p><p class="ql-block"> 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加大指导监管力度,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p><p class="ql-block">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p><p class="ql-block"> 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p><p class="ql-block">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p><p class="ql-block">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p><p class="ql-block"> 人民法院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对因文身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p><p class="ql-block"> 教育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 </p><p class="ql-block">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因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 </p><p class="ql-block">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完善有关投诉举报制度。 </p><p class="ql-block"> 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引领,组织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心理辅导,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文身可能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p><p class="ql-block"> 妇联组织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责任。 </p><p class="ql-block"> 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应当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p><p class="ql-block"> 第八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p><p class="ql-block"> 第九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p><p class="ql-block"> 第十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p><p class="ql-block"> 第十一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p><p class="ql-block"> 第十二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p><p class="ql-block">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 <p class="ql-block"> 主 审 | 杨 飞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编 审 | 安亚红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图文 编辑 |德育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