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 “以案说险”合理使用银行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Suger.

<p class="ql-block">  案例: 在校大学生小刘,室友给他介绍了一个轻松赚钱的机会,只需要去几家银行办几张银行卡,就能赚到生活费。小刘心想能得到生活费可以减轻父母的工作压力便把手头上的银行卡都卖了,第二天,小刘便收到了钱,为此小刘还请室友吃了顿饭。 但仅过了一周,小刘发现自己刚开的银行卡被冻结,无法进行支付交易。到银行一查,原来是小刘卖出去的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相关账户均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案”冻结止付。小刘和与其室友后续因涉嫌出借账户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传唤。</p><p class="ql-block"> 法律分析: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银行机构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风险启示:1.出租、出借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银行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同时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切勿向他人透露自身银行卡信息及密码。 2.不贪图不劳而获,切勿轻信陌生网络、手机短信、邮件等发布买卖银行卡的小广告,警惕怂恿鼓动买卖银行卡的个人;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盗取信息办理银行卡。</p>

银行卡

账户

出借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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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

室友

切勿

公安机关

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