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3

无我

<p class="ql-block">《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p><p class="ql-block">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p><p class="ql-block">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p><p class="ql-block">第六十一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p>

撤诉

原告

人民法院

裁定

预交

上诉人

或者

准予

立案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