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p class="ql-block">(一)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对象为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济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p><p class="ql-block">(二)各类情况说明:</p><p class="ql-block">1、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建档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或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学生;</p><p class="ql-block">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的低保家庭学生,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家庭的学生;</p><p class="ql-block">3、农村特困供养学生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p><p class="ql-block">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而且学生本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p> 二、提交材料 <p class="ql-block">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提交户口本、《扶贫手册》、《精准扶贫卡》、或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信息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p><p class="ql-block">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需要提交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到街道、镇民政部门开具近期农村《困难学生申请教育救助证明》材料;</p><p class="ql-block">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目前我区没有特困救助供养学生;</p><p class="ql-block">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需要提交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到街道、镇民政部门开具近期《困难学生申请教育救助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包括城镇及农村户口学生)</p><p class="ql-block">5、如果有符合资助的困难家庭学生放弃资助,需由家长写书面自愿放弃资助的声明;</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6、特殊情况:如果有已转为天津户口的建档立卡学生,需提交天津市户籍的困难证明材料。</span></p> 三、资助标准 <p class="ql-block">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贴国家基础标准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500元,初中625元)。</p> 四、申请与评审 <p class="ql-block">1、义务教育资助按照学期评定和学期发放原则。评定及发放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校长负责制。</p><p class="ql-block">2、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p><p class="ql-block">3、学校根据学生家长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p> 五、提交时间 <p class="ql-block">1、新生入学报到,新生将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交学校进行登记;</p><p class="ql-block">2、每学期困难学生认定、评审期间,学生及家长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困难证明材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