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三八妇女节宣传

桂花九年制学校党支部

<p class="ql-block">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提高妇女群众依法维权意识,进一步保障女性群体合法权益,在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让我们一起学法,增强法律意识。</p>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保障妇女不受侵犯</b></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p><p class="ql-block">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p><p class="ql-block">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p><p class="ql-block">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p><p class="ql-block">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p><p class="ql-block">(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p><p class="ql-block">(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p><p class="ql-block">(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p><p class="ql-block">(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p><p class="ql-block">(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p><p class="ql-block">(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p><p class="ql-block">(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p><p class="ql-block">(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p>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重视女性教育平等</b></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p><p class="ql-block">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p><p class="ql-block">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p><p class="ql-block">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p><p class="ql-block">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p>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消除就业歧视问题</b></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p><p class="ql-block">(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p><p class="ql-block">(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p><p class="ql-block">(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p><p class="ql-block">(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p><p class="ql-block">(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p><p class="ql-block">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p><p class="ql-block">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p><p class="ql-block">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p>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婚姻家庭中的权益</b></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p><p class="ql-block">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p><p class="ql-block">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p><p class="ql-block">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p><p class="ql-block">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有哪些救济措施</b></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条: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p><p class="ql-block">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p><p class="ql-block">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p><p class="ql-block">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p><p class="ql-block">(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p><p class="ql-block">(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p><p class="ql-block">(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p><p class="ql-block">(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p><p class="ql-block">(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p> <p class="ql-block">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女性自身特点和女性工作实际,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生育服务保障等诸多方面提供了特殊保护,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p><p class="ql-block"> 三月八日是妇女节,祝愿女士们美丽永驻,健康幸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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