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区太阳升小学“控辍保学”政策宣传

李维娜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 “控辍保学”政策宣传</b></p> <p class="ql-block">尊敬的家长朋友们:</p><p class="ql-block"> 新的学期已经开始了,您们的孩子已经开学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国家为什么要实施义务教育?为什么要求家长送孩子到学校学习呢?是为了提高国民素质,为了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学校为您们整理了相关政策法规供您阅读。</p><p class="ql-block">1、什么是“控辍保学”?</p><p class="ql-block">“控辍保学”就是控制学生辍学、流失,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p><p class="ql-block">2、如何“控辍保学”?</p><p class="ql-block"> 一是依法控辍。</p><p class="ql-block"> 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强师生、家长法律意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对经教育仍不送子女入学的家长或监护人,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加强对初中在校生外出打工的监控,协调有关部门打击阻碍入学,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p><p class="ql-block"> 二是管理控辍。</p><p class="ql-block">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制度。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和评价体系,严禁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学业的唯一标准。严格学籍管理,抓好转出转入各个环节,杜绝因管理不善引发学生辍学。</p><p class="ql-block"> 三是质量控辍。</p><p class="ql-block">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辅导,采取积极有效教育方法,帮助学习困难学生、行为偏差学生取得进步,真正使学困生进得来,留得住,遏制学生由于厌学而辍学的倾向。</p><p class="ql-block">四是安全控辍。</p><p class="ql-block"> 继续改善办学条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着力改善学校环境,确保学生不因学校办学条件差和安全无保障而辍学。</p><p class="ql-block"> 五是扶贫控辍。</p><p class="ql-block"> 加大对家庭贫困学生的扶助力度,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大力倡导关爱互助精神,为困难学生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确保不让学生因家庭困难而辍学。</p><p class="ql-block">六是情感控辍。</p><p class="ql-block">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一切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原则,尊重关爱学生,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严禁教师歧视、挖苦、体罚学生,使“在校生留得住,辍学的学生劝得回”。</p><p class="ql-block">七是程序控辍。</p><p class="ql-block">学生无故旷课一天的,班主任及时进行家访,并做好查访记录。经过家访学生仍未到校就读的,班主任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要与包保人共同研究,采取措施促使学生返校就读。经动员确认学生已辍学的,校长要在一周内弄清学生流失的原因及去向,填写《学生流失报告书》,上报当地政府,协调政府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得力措施,促使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返校就读。对拒不返校,由分管教育行政部门发出《限期入学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司法强制。</p> <p class="ql-block">3、“控辍保学”的目标附:部分教育法律法规条款:</p><p class="ql-block">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p><p class="ql-block">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p><p class="ql-block">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p><p class="ql-block">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p><p class="ql-block">(一) 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p><p class="ql-block">(二) 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p><p class="ql-block">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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