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a href="https://m.toutiao.com/is/BKLp5kB/" target="_blank" data-link="creat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a></p> 修订情况 <p class="ql-block"><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b>。</p><p class="ql-block"><b>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b></p> 相关案例 <p class="ql-block">案例 1</p><p class="ql-block">•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洄澜路的杭州市萧山区百博教育培训中心,在其经营场所内的楼梯过道处,设立含有“巧口教育科技,全球口语科技领导品牌”“巧口模式5倍于中外教教学效果”“全球首创互助语言系统”等内容的宣传海报。当事人对其宣传内容未作出清楚、具体说明,也未能提供宣传内容的依据和证明材料,对于教学效果也难以客观认定,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p><p class="ql-block">•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款15000元。</p> <p class="ql-block">案例 2</p><p class="ql-block">•1999年,林海飚在上海先后投资创办三所民办学校,总资产规模达到3500多万,上海市长宁小学是其创办的学校之一。2002年9月,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对民办学校进行工作督查中发现,长宁小学存在着“学校与举办者之间往来帐目混乱,造成学校巨额款项被挪作他用”等财务管理违规问题,遂做出吊销长宁小学办学许可证,更换学校举办人的行政处罚。林海飚以“并未将资金用于非教育的投资,只是在其名下的三所学校之间统一调度、互相往来,并不构成挪用侵占”为由,将长宁区教育局告上法庭。最终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教育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维持教育局的处罚决定。</p> <p class="ql-block">案例3</p><p class="ql-block">•2009年5月以来,被告人齐某甲在协助其父齐某乙管理甘肃省静宁华源中学及担任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89077元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3530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告人齐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p><p class="ql-block">•2014年1月27日,河北省清河县财政局拨付给渡口驿阳光幼儿园2013年度普惠园补贴49,140元,被告人杨某利用其为该园园长的便利条件,私自书写委托书,将上述普惠园补贴款私存入其在中国银行(账户名:杨某,账号:62×××85)的个人账户,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