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朋友,你见过150多年前到土改后的土地典契、买契卖契,房契、房屋转典赎回以及家庭分单、土地房产所有证和印花税票等有关文书吗?它是我们了解封建社会土地、房产流转制度的一个窗口。请大家欣赏一下吧!</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土地典契</p><p class="ql-block"> 中国自古以农为本,土地是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流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土地典契是封建社会中比较常见的土地流转的重要方式,发展到清朝,土地典契更加普遍化、制度化。清代法律在继承前朝法律的基础上对于典卖契约等行为有了更完备的规定,颁布了不少律令,还增了许多更具操作性的立法。民间关于土地典契的习惯也较为丰富,经过不断的实践,使得典契逐渐制度化,这对清代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清朝的土地典卖契约已经以成为我们了解封建社会土地流转制度的窗口。清代大量的契约材料,也为我们全方位地考察清代的经济、法律提供了依据和可能性,对当今也有不无借鉴意义。</p> <p class="ql-block">1871年(同治十年九月初十)土地典契</p> <p class="ql-block">1881年(光绪七年九月十八)土地典让</p> <p class="ql-block">地契</p><p class="ql-block"> 土地买契、卖契、典契统称地契,是指买卖、典押土地时双方制定的文书凭据。</p><p class="ql-block"> 旧时期的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两种。</p><p class="ql-block"> 买卖双方不通过官府,按约定俗成的方式私人订立的契据叫做草契或白契,契据上一般还会写上第三方证明人。白契也是被普遍认可的一种契据。</p><p class="ql-block"> 通过官府验证完税后出具的契据叫做红契或官契。红契的纸张也是白色,不过是官方统一印制的制式契据。之所以叫红契,大概也是因为契据上盖了大红的官府大印的缘故。红契经过官府验证出具,自然也就具备了法律效力。</p><p class="ql-block"> 旧时期的地契在1949年建国后,由于土地仍允许私人买卖,所以依然存在。直至国家在1953年出台了土地相关政策后,这些地契便彻底地退出了历史舞台。</p> <p class="ql-block">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五月初三)土地卖契</p> <p class="ql-block">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土地买契</p> <p class="ql-block">1929年(民国十八年)土地买契草契</p> <p class="ql-block">1945年(民国三十四年)土地卖契</p> <p class="ql-block">房契</p><p class="ql-block"> 房契:旧时指房产生意成交后的契据.从清朝康熙到宣统年间的房地产契约,到民国时期的房地产契约、房产典契登记、土地存根,房契走过了漫长的历史。现在已经用房屋产权证代替。</p><p class="ql-block"> 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契约法所关心的是实现所约定的义务。通常,契约责任是以自由同意为基础的(契约自由原则)。双方合意签订具法律效力之契约的法律行为称为契约行为。相关各方共同订立并遵守的条约文书。</p> <p class="ql-block">1877年(光绪三年十一月十八)房屋卖契</p> <p class="ql-block">房屋转典</p><p class="ql-block"> 所谓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房屋转典即指房屋典权的转移,从一个承典人转移到另一承典人。</p><p class="ql-block"> 典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典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第二、典权人必须向出典人支付一定的典价。第三、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并且必须转移占有。第四、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p> <p class="ql-block">1889年(光绪十五年二月十五)房屋转典</p> <p class="ql-block">房屋赎回</p><p class="ql-block"> 关于解放前典当房屋契约载明逾期不赎即作断卖,由承典人定税管业,永为己有。</p><p class="ql-block"> 据民国13年的买卖凭证显示,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内(假设5年),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以一定典价将权利过渡给承典人。双方首先要签“典契”,而典价就是“押议”,即大洋700元,如果房屋破损需要修缮的,就得再签个“装修单”,让出典人负责找人维修。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交还典价和相应利息从而赎回出典的房屋,即“回续”,假如5年期满未能交还,那就得“让期”,由承典人补足典房的差额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p><p class="ql-block"> 另外,在这几张纸的下方,还有长长一排黑色的“十”字或“押”字。原来,当时房产交易可是要有证人见证的。因此当事人就会找来亲戚朋友或者邻居,共同见证整个交易过程,每个证人最后还要签字。</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房屋赎回</p> <p class="ql-block">解放前家庭财产分单</p><p class="ql-block"> 分单文书:旧时分家之凭证分家原因各不同。分单文书是记载分家信息的单据。近年来,洛阳民俗博物馆征集了各类分单文书80多份。从这些分单文书中,能够看出曰们分家的原因:有因人口众多而分家的,有因家庭不和而分家的,也有因时局混乱、灾荒而分家的......这些分单文书见证了旧时家族的变迁。</p><p class="ql-block"> 何谓分单?简单来说,就是分家的单据,也就是分家的字据、凭据。分单的称谓有许多:分书、分纸、合缝字、割藤、析单、析据、据单、分割文书等。这些称谓,可谓含义颇深。如“析单”“析据”,析有砍的意思,用刀、斧之类的利器切割开来,以此寓意分家</p> <p class="ql-block">1894年(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家庭财产分单</p> <p class="ql-block">1933年(民国44年)家庭财产分单</p> <p class="ql-block">田赋基本概念</p><p class="ql-block"> 田赋( farm tax )是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拥有土地的人所课征的土税。“田”是指按田地征收的田租;“赋”是由军赋代金转变成的人头税,叫口赋。</p><p class="ql-block">纳税人</p><p class="ql-block"> 田赋的纳税人为土地所有权人,设有典权上地的典权人,承领土地的承领人,承垦土地的耕作权人,公有或公同共有土地的管理机关或管理人,分别共有土地的代表人。土地使用人可为代缴人。</p><p class="ql-block"> 征收方法 田赋为实物税。</p> <p class="ql-block">1938-1939年(民国27-28年)征收田赋收据</p> <p class="ql-block">印花税票</p><p class="ql-block"> 印花税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指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印花税票不同于其他税收票证,它必须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购买,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的金额,并不一定就是其应纳印花税金额,只有纳税人将购买的印花税票按应纳税额一次足额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一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时,才表明纳税人已足额完税,这时,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才起完税证明作用。</p> <p class="ql-block">中华民国保定道区稽征处印花税票</p> <p class="ql-block">土改后土地证</p><p class="ql-block"> 对土地改革中分到的宅基地以及地上的房屋,都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逐步走向合作化的道路,通过兴办合作社的形式,农民私有的土地转为了合作社集体所有,逐渐形成了现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 并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p> <p class="ql-block">1949年(土改后)土地房产所有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