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昭通罗明勇<br></br></h3></br><h3> 食堂是单位为员工提供工作用餐、会议、培训、接待等餐饮服务的内部机构,一般而言,食堂不对外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近年,基层行普遍开办了食堂,部分网点也建起小食堂。就功能而言,食堂的作用与管理比较简单,可复制性与可参照性非常强,对食堂财务涉税事项略陈管见。 <strong>一、食堂的基本开办情形</strong> 现实中,基层行食堂开办方式不外乎三种:一是自办,二是承包,三是外包,具体情形可划分如下:开办方式服务人员来源设施来源管理主体服务功能是否对外营业税务要求自办本行员工本行自有或租赁本行工作餐、内部会议与接待否不单独办税务登记自办劳务外包本行自有或租赁本行工作餐、内部会议与接待否外包方需单独办税务登记自办劳务外包本行自有或租赁本行除工作餐、内部会议与接待外,还可向非本行员工服务是需单独办税务登记承包承包方本行或承包方提供承包方工作餐、内部会议与接待否承包方需单独办税务登记外包外包公司本行自有或租赁与外包方协议分工工作餐、内部会议与接待否外包公司办税务登记外包外包公司外包方提供外包方在外包范围内满足本行需要是外包公司办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依法纳税的法定制度,是税收征管的起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无论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自办是目前主要做法,从设施到人员均来自农行(包括农行聘用食堂服务人员),在性质上属于内部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内部食堂不具备对外经营(销售服务)性质,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农行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中也无食品经营项目,因此自办食堂不能提供销售服务,只是内部福利机构,农行不需为食堂办理税务登记,外包服务人员所得为劳务服务收入,应办理税务登记。承包在经营性质上是以被承包人(农行)名义经营、风险由被承包人(农行)承担,虽然承包可能产生收益,但由于承包是以被承包人(农行)名义进行,并且食堂运营收入支出均在农行核算,食堂仍然属于农行内部机构,因此农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承包方作为服务提供者,需要以自身名义办理税务登记。无论如何确定食堂承包的方式与内容,农行都不可能通过食堂向员工提供就餐、办理会议接待等而获得高于成本的收益,也不能通过承包者搞社会化经营盈利而向农行支付承包费用。实务中,通过列支福利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方式让食堂赢利属于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是“小金库”的一种形式,因此承包不存在盈利问题。承包与劳务外包的区别在于本行参与食堂管理的程度不同,承包实际是以“打包”付费形式把食堂管理交付专业方,约定一定包干费用,有利于承包者精心管理减少浪费,而外包只是部分工作(如食材采购与加工及就餐服务等)交付专业方,农行仍然参与相当程度管理并承担不确定的补贴费用,承包比外包可能更适合部分实际。外包实质是把农行管理工作与食堂日常运转管理进行切割,将食堂包括场地、设备及经营权整体外包给专业公司,外包协议主要标的不是食堂不动产、动产的使用权,而是食堂的经营权,所以整体外包的食堂在性质上已经不再属于农行内部机构,不仅员工就餐应直接向外包方支付费用,而且对本行的其它就餐服务也成为销售服务,外包方与农行形成的是定向服务关系,对外包食堂是否对农行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服务不具有约束排斥,这与保安服务外包没有区别,外包公司以其名义办理税务登记并承担风险责任与盈亏。<strong>二、具体涉税情形</strong>1.劳务外包。自办食堂大多通过外包形式使用厨师、勤杂人员,在劳务外包范围内,由外包方安排人员从事食堂服务。劳务外包下,食堂所有采购仍以农行名义进行,运营支出均在农行列支核算,服务对象仅为农行及员工,不对外经营,农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征增值税,但需要关注劳务外包单位的依法纳税问题。简单说,选择的外包方应为具有餐饮经营资质的专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增值税计税方式6%全额纳税。需要注意的是,食堂劳务外包不宜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因为根据劳动法,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 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劳动管理,在农行本身不具备餐饮经营资质前提下,造成食堂服务人员成为农行用工,背离了办食堂的目的,而且极易造成用工与管理风险。2.整体外包。整体外包方式不论食堂资产是否为农行提供,外包公司拥有的完整的食堂经营权,农行向其购买纯粹的食品制作销售服务,不存在税务登记与缴税问题,外包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人。员工就餐,依据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规定,没有量化到个人的,不存在员工个人所得税问题,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形,须纳入个人所得税合并缴纳:一是向员工发放现金或餐票,员工以就餐形式获得货币化收入;二是对食堂补贴中按照人头数定额补助,没有据实核算,员工根据定额补助差额而到食堂领取物品;三是食堂依据支付定额,向未就餐人员支付现金或实物。3.对公服务。食堂通常会承担农行会议、培训、接待等活动,财务涉税可区分三类情形处理:一是纯自办性质,食堂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对接会议、培训、接待等活动,应以农行名义到税局开具发票(应为非抵扣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相应标准核算金额并列支,这种方式不构成食堂运转补贴,实销实报,即实用多少就报销多少;二是承包或劳务外包,分账核算,福利费是对公共福利设施的补贴,不是对会议培训接待活动的补贴,规范财务操作是,单独核算会议培训接待活动产生的食材购买与加工等费用,比照纯自办性质开票列账;三是食堂外包,根据外包方服务标准,向外包方购买就餐服务,由外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可抵扣。通过外包形式,对员工的工作就餐和农行的对公服务区分开,对公服务按正常市场化餐饮服务处理,不形成对员工福利的混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核定。因此,食堂对公服务不能简单套用员工就餐方式进行财务处理,比如有的规定列支福利费中一定比率用于单位培训接待补贴等,这是错误的,应当对职工福利费单独建账核算,其它对公服务严格按照正常社会化就餐处理,否则会有税务风险。同时,计提规定,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超过此限额,税务部门将对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度,由于目前采用预算逐级下拨管理,对基层行没有使用该比率限额,实际工作中要注意的是不能滥用限额内福利费使用,替换会议培训接待等形成亏损。4.采购。自办食堂涉及较频繁采购行为,采购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的,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票据不得税前扣除。对外采购时取得票据的基本原则是发生应税行为的要取得增值税发票,自办食堂虽然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纳税,但核算必须符合税法规定,所有采购活动应取得正规发票,不合规单据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还将做所得税应纳税调增处理,并予处罚。现实中,对生鲜食材、支农助农会发生相当数量的零星采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征管规定,对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民等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可以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出售方免税不意味着不提供发票,仍应由其提供发票作列支处理。农产品贸易公司也可以免增值税,通过向农产品贸易公司采购,也可由其提供发票。严禁将大量零星的生鲜食材、农特产向甲方购买,由乙方提供发票列账,这属于虚开发票性质,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贸易公司的定向收购供货,不仅能合规列支,而且有利于规范化、批量化地做好对特定农村农户的定向采购帮扶。<strong>三、食堂财务中易涉税风险情形</strong>整体外包的食堂不涉及农行财务涉增值税风险。自办或承包方式的食堂要注意以下涉税风险问题:1.开办的增值税抵扣。开办食堂时,采购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之外物品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时,如果上述资产直接专用于集体福利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混用的则可以全额抵扣,属于不动产的则要分期抵扣。2.运行的增值税抵扣。食堂采购日常物资,包括水、电、气、米、面、油等,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票也不得抵扣,属于集体福利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食堂人员属于劳务外包的,从外包公司取得专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核算原则。严格福利费用途与标准核算,不能与其它费用混合。税收征管规定要求,对职工福利费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未按此办理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会计处理上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与企业所得税一致,没有按税务口径对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的,即为不一致。4.不得形成应税收入。税法规定,食堂对外营业或收取外人餐饮等费用的,应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有的行可能通过向员工出售加工制成食材或代购食材方式,以售价低于进价形成对员工的福利(如员工“一元购”),即使等价出售,这类情形构成了实质对外营业,需要确认收入并纳税,在经营范围上已经突破了农行的核准内容,因此要禁止对员工出售可带出食堂物品的销售,也不能发生非员工及必要工作人员外的其它人员付费就餐。5.严格约束业务功能。由于食堂可以通过制作食品向客户赠送,达到接待或宣传的效果,这样就会造成一种错觉:通过食堂向特定人员赠送特色食品,可以在宣传费与招待费中避税,虽然从财务处理有一定技术空间,但问题在于宣传是针对不特定对象、招待是针对特定对象,食堂如何确定收受人所得额度以代其申报纳税?如果不申报,势必构成职工福利费开支到非福利项目,这样就要调增企业所得税,这种食堂功能“创新”不值得提倡。6.核算规程。用于食堂的福利费不是发生采购即列支福利费,福利费是对食堂运行的经费补贴,即“兜亏损”。首先,通过其它应收款形式拨付食堂经费,会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食堂,贷:货币资金”,结算期时,根据结算形成的金额,依票据收回应收款,支出福利费,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贷:其他应收款——食堂”;其次,收到员工支付餐费时,不能作为食堂收入冲福利费,而应直接冲减食堂成本费用,会计处理“借:货币资金,贷:食堂支出成本”,结算期内食堂支出差额才可列支福利费。水电、人工、食堂设施设备及维修等费用,凭票列支福利费。食堂管理虽小事繁杂,重点要注意不发生对个人的可货币量化福利及不构成对单位服务的涉税风险。<h3> <a href="https://mp.weixin.qq.com/s/h1oGgnhjKtZbUXRGOjGDHg" >查看原文</a> 原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著作权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