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医疗保障局召开定点医药机构《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培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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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12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是全国首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构建和完善了全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体系,依法织密织牢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网”。</p> <p class="ql-block">  地区医疗保障局高度重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为做好前期准备铺垫工作,进一步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的要求,确保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平稳安全运行,地区医疗保障局于1月31日下午开展了定点医药机构《条例》培训会,34家非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了培训。</p> <p class="ql-block">  地区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实名提供医疗保障就医购药服务、药品配备、违约处理方式、没有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等违法行为处理、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等方面详细讲解《条例》相关内容,重点宣讲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政策,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出明确具体要求。</p> <p class="ql-block">  培训结束后,各非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分别表态发言,表示将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要求,做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医疗保障服务工作,保障我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顺利运行。会后,地区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与各非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充分交流互动,解答参加培训人员提出的医保政策问题。</p> <p class="ql-block">  此次培训会拉开了2023年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年的序幕。地区医疗保障局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加大医保宣传力度,着力做新、做强、做优医保宣传工作,讲好医保故事,传递医保声音,力争做到医保政策家喻户晓、路人皆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推动全区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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