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ll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一企业被罚10000元

健康卫士

<p class="ql-block">  为保护身处各行各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避免劳动者今天用健康换金钱,明天用金钱换健康,从而导致家庭因病致贫、返贫。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但仍有少数企业不以为然,不认真履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等到执法人员上门检查时,还存在多种问题,迎接这些企业的将是法律的严惩。</p> <p class="ql-block">现场直击:</p> <p class="ql-block">  2022年11月,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全州某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工作场所存在粉尘、噪声、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8名接害劳动者正在作业,调阅该企业职业卫生健康相关档案材料,以上8名接害劳动者无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同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p> <p class="ql-block">  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高度重视,当场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了整改要求,并对该企业予以立案,进一步调查。</p> <p class="ql-block">罚教结合:</p><p class="ql-block"> 卫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走访,资料查看,对该企业负责人及部分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询问,最终认定该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违法行为。</p><p class="ql-block"> 调查终结后,全州县卫生健康监督所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进一步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希望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学法、遵法、守法,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同时,要求企业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依法快速落实整改措施。</p><p class="ql-block"> 该企业属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存在较大的职业病危害隐患,检查之前,全州县卫生健康局于6月27日一28日举办了全州县职业病防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班,但该企业没有按要求落实各项职业卫生措施,主要负责人也没按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企业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予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讯速改正了违法行为,第一时间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p> <p class="ql-block">职业卫生法律小知识:</p><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p><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p><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p><p class="ql-block">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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