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80种以上语言,约30种文字。</p><p class="ql-block"> 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p><p class="ql-block">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我校语言文字工作,使全体教师、学生、家长熟悉并掌握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我校特开展语言文字专项教育宣传活动。</p> 推广普通话的意义 <p class="ql-block"> 1.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克服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p><p class="ql-block"> 2.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普通话的需求日益迫切,推广普及普通话,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员交流、商品流通和建立统一的市场。</p><p class="ql-block"> 3.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国家,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p><p class="ql-block"> 4.语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载体。语言文字能力是文化素质的基本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是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贯彻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方针,有利于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p><p class="ql-block"> 5.信息技术水平是衡量国家科技水平的标志之一。语言是最主要的信息载体,语言文字规范化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的先决条件。推广普及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有利于推动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p> 推广普通话的方针及政策 <p class="ql-block">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86年国家把推广普通话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1992年把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由原来的“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在强化政府行为,扩大普及范围,提高全民普通话应用水平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这个工作方针符合现实需要,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p><p class="ql-block"> 普通话是全国通用的语言,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积极普及普通话,并逐步提高全社会的普通话应用水平。</p><p class="ql-block"> 各民族语言平等共存,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学校开设汉语课程,应当教学普通话。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需要使用汉语的场合,要推广和使用普通话。</p><p class="ql-block"> 在处理普通话与汉语方言的关系上,坚持社会语言生活主体化和多样化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使公民普遍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并在一定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另一方面承认方言在一定场合具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推广普通话不是消灭方言。</p> 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 <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p><p class="ql-block">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p><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p><p class="ql-block">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p><p class="ql-block"> 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p><p class="ql-block"> 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p><p class="ql-block"> 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p><p class="ql-block"> 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p><p class="ql-block"> 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p><p class="ql-block"> 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p><p class="ql-block"> 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p><p class="ql-block"> 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p><p class="ql-block">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p><p class="ql-block"> 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p><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 class="ql-block"> 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p><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p><p class="ql-block"> 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p><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p><p class="ql-block"> 《扫除文盲条例》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p> 汉字的规范标准 <p class="ql-block"> 1955年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p><p class="ql-block"> 1956年1月由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p><p class="ql-block"> 1976年9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修订的《中国人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p><p class="ql-block"> 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布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p><p class="ql-block"> 1983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出版局发布的《汉字统一部首表》。</p><p class="ql-block"> 1986年10月由国家语委发布的《简化字总表》。</p><p class="ql-block"> 1987年3月国家语委、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p><p class="ql-block"> 1988年1月发布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p><p class="ql-block"> 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p><p class="ql-block"> 1988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委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p><p class="ql-block"> 1990年3月国家语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p><p class="ql-block"> 2013年8月19日由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p><p class="ql-block"> 此外,还有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近20件。</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