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也一直是被教育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但事实是一直屡禁不止。</p><p class="ql-block">为认真落实师德师风要求,着力解决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今天佛山中学师德师风建设之法律法规普及篇(四)特别推出《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让老师们在平时教育教学中对有偿补课问题行有所止,心有敬畏。</p> <p class="ql-block">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p><p class="ql-block"> 教师〔2015〕5号</p><p class="ql-block">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p><p class="ql-block">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p class="ql-block">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p><p class="ql-block">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p><p class="ql-block">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p><p class="ql-block">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p><p class="ql-block"> 各省级教育部门请于2015年底前将《规定》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并向社会公布。</p><p class="ql-block"> 教育部</p><p class="ql-block"> 2015年6月29日</p><p class="ql-block">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p><p class="ql-block"> 有偿补课的规定</p><p class="ql-block">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p><p class="ql-block">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p><p class="ql-block">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p><p class="ql-block">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p><p class="ql-block">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p><p class="ql-block">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p><p class="ql-block">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p> <p class="ql-block">全面准确理解严禁有偿补课规定</p><p class="ql-block"> 2015-07-06 来源:教育部收藏</p><p class="ql-block"> 一、出台背景</p><p class="ql-block"> 有偿补课一直是我国教育治理的难题之一。尽管教育部和其他部委从学生减负、素质教育、行风建设和规范收费等方面着手出台多个规范,补课问题仍然未得到有效治理。2008年,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014年,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中小学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都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在此基础上教育部出台《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首次专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和教师“有偿补课”。在这一意义上,《规定》是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严禁有偿补课的具体解读和落实,是对长期以来补课治理经验的高度凝练和总结,是处理有偿补课问题的权威规范。</p><p class="ql-block"> 二、《规定》调整的主体及范围</p><p class="ql-block"> 《规定》数易其稿,围绕规范出台合法性、规范体例、行为界定及处理等多方论证。面对社会关注的补课行为,《规定》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治理、突出重点的态度,集中治理社会关注度高且影响恶劣的收取费用的补课行为,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并充分考察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教师特定身份行为限制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寻找到了“严禁有偿补课”这一分界点,将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且不收取费用的情形排除在外,在通知中肯定并鼓励教师“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行为,有效解决了我国多年来补课治理的困境。</p><p class="ql-block"> 《规定》共六条,是对有偿补课行为的界定,并对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规定》将有偿补课的实施主体限定为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校是指公办中小学校;教师限于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包括退休的中小学教师。这是基于合法性考虑,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止是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要求,但不能侵害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自由。退休教师已经不再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p><p class="ql-block"> 《规定》明确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的六种行为构成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但只要是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要求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无论补课是由学校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在校内还是校外进行,都构成学校组织、要求有偿补课。第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学校不组织或要求学生有偿补课,但只要学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学生对学校的信任,不单独使用学校名义,而是变相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无论是以学校名义收取费用,或者是由校外培训机构收取费用补偿给学校,或者是学校并不以任何形式收取参与补课的学生或者校外培训机构的费用,但校外培训机构对学校学生参与其补课收取费用,且校外培训机构采取与学校联合方式,就属于学校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只要公办中小学将教育教学设施或者学生信息提供给校外培训机构,即使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会加重学生负担,不利于推进素质教育,且校外培训机构总是收取费用的,为从根本上杜绝有偿补课,将该行为纳入有偿补课行为加以治理是非常必要的。</p><p class="ql-block"> 依据《规定》在职中小学教师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也有三种:第一,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本条旨在规范教师与学生关系。鉴于教师对学生的影响力,无论补课地点是在校内或者校外,补课主体是学校、教师或者校外培训机构,只要补课收取费用且教师主观上积极推动学生参加,无论教师采取组织、推荐还是诱导的方式,都涉及教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第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本条旨在规范教师的个人行为,严禁教师个人从事有偿补课,不论组织补课的主体是校外培训机构、其他教师、家长还是家长委员会等。这有利于从根本上治理有偿补课,保障教师全身心投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本条旨在防止教师利用教师职务便利,利用掌握的学生信息等资源为从事有偿补课的机构和个人提供便利,等于变相鼓励有偿补课,也构成教师有偿补课的情形,接受《规定》调整。</p><p class="ql-block"> 三、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p><p class="ql-block"> 《规定》第七、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对构成有偿补课行为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对此要结合《规定》配发通知和《处理办法》从三个方面理解执行:第一,经认定构成有偿补课的,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理,明确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规定》全面实施。第二,对情节严重的有偿补课行为要从重处理。根据《教师法》第八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是教师的法定义务。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可能构成《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情形,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有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行为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要从重处罚。第三,对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要于法有据,宽严有度,轻重适中,循序渐进,尽量采取温和方式,尤其要注意根据《处理办法》遵循相应程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p><p class="ql-block"> 总之,《规定》核心在于治理有偿补课行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但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角度,不宜扩大有偿补课行为的认定,应当将《规定》有关有偿补课行为的界定作为最高标准。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有偿补课行为认定更加严格,效力当然高于作为教育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同时,一定要注意处理有偿补课行为要有程序意识,不能忽视依法治理原则。(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姚金菊)</p> <p class="ql-block">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p><p class="ql-block">有偿补课的通知</p><p class="ql-block">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p><p class="ql-block">中文名</p><p class="ql-block">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p><p class="ql-block">文号</p><p class="ql-block">鲁教师字〔2015〕24号</p><p class="ql-block">文件通知</p><p class="ql-block">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1]</p><p class="ql-block">鲁教师字〔2015〕24号</p><p class="ql-block">各市教育局:</p><p class="ql-block">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p><p class="ql-block">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p><p class="ql-block">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新闻媒体和网络宣传等方式,迅速将《规定》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培训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结合开展向李振华同志学习活动,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充分展现当代人民教师淡泊名利、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结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p><p class="ql-block">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p><p class="ql-block">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在我省开展“两规三禁”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制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或细则,建立健全拒绝有偿补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惩处、检查等制度,并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要将贯彻《规定》作为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形成适合本地、本校工作实际的长效机制,务求取得实效。要把治理有偿补课情况作为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在职中小学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p><p class="ql-block">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p><p class="ql-block">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区域内落实《规定》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统筹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规定》落实到位。中小学校校长是落实《规定》的直接责任人,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要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恶意惩罚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p><p class="ql-block">四、畅通信息渠道,接受社会监督</p><p class="ql-block">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社会承诺制度,指导监督所属机构、辖区中小学校和全体在职教师,按照《规定》要求向社会、家长做出公开承诺。各地和各学校要积极构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治理有偿补课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主动接受监督。</p><p class="ql-block"> 山东省教育厅</p><p class="ql-block"> 2015年12月3日</p> <p class="ql-block">泰安市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p><p class="ql-block">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p><p class="ql-block">一、指导思想</p><p class="ql-block">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切实净化教育环境,提升教育形象。</p><p class="ql-block">二、工作原则</p><p class="ql-block">(一)正面引领。以正面宣传教育为主,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形成学生、家长、社会等共同参与防治有偿补课的良好社会氛围。</p><p class="ql-block">(二)疏堵结合。在严肃查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同时,注重疏导社会需求,统筹规划各类资源和需求,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p><p class="ql-block">(三)惩防并举。加大有偿补课查处力度,构建监督网络,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对教师以关心鼓励为主。</p><p class="ql-block">三、工作任务</p><p class="ql-block">(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p><p class="ql-block">1.以《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泰安市教育局关于严格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等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以集中研讨、远程培训、校本研修为主要手段,加大教师职业道德培训力度。(责任科室:师训科)</p><p class="ql-block">2.深入开展“建树良好形象,抵制有偿补课”“弘师德、正师风、铸师魂”等为主题的演讲、征文比赛以及师德模范报告会等活动,组织校长、教师、家长、社会群众等广泛参与。(责任科室:师训科)</p><p class="ql-block">(二)建立学习资源库</p><p class="ql-block">3.结合“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建设覆盖基础教育各学科的学习微视频、题库等学习资源库。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将学习资源库免费向学生开放。(责任科室:基础教研室、体卫艺教研室、师训科、条装办)</p><p class="ql-block">(三)组织教师公益辅导</p><p class="ql-block">4.鼓励教师参加公益辅导志愿者活动,组织教育服务进社区,面对面为学生提供义务辅导。(责任科室:团委)</p><p class="ql-block">5.将教师公益辅导情况与师德考核、评先评优、评职晋级等挂钩,调动教师主动服务学生的积极性。(责任科室:人事科、师训科)</p><p class="ql-block">(四)试行弹性放学制度</p><p class="ql-block">6.有条件的学校在放学后,由家长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试行“弹性离校”。对“弹性离校”的学生,学校负责统一集中管理,配备数量充足、责任心强的教师,组织学生开展体育、科技、艺术领域的自主实践活动。(责任科室:基教科、人事科、计财科、基础教研室、体卫艺教研室)</p><p class="ql-block">(五)建立快速答疑机制</p><p class="ql-block">7.学校利用校园网、QQ群、微信、电子邮件等载体建立信息、网络快速答疑平台。鼓励班主任建立班级QQ群或微信群等,建立家校沟通机制,及时为学生、家长答疑解难。(责任科室:基教科、基础教研室、体卫艺教研室、条装办)</p><p class="ql-block">(六)加大优秀教师宣传力度</p><p class="ql-block">8.汇总整理优秀教师先进事迹,联系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教育电视台开辟专栏,宣传报道政策法规及优秀教师先进事迹。(责任科室:办公室、师训科、教育电视台)</p><p class="ql-block">(七)举办优秀教师巡回报告会</p><p class="ql-block">9.充分发挥我市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组建优秀教师先进事迹报告团,举办巡回报告会。(责任科室:师训科)</p><p class="ql-block">(八)开展教师宣誓活动</p><p class="ql-block">10.建立教师入职宣誓制度,组织开展新任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和教职工重大节日宣誓仪式,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远离有偿补课。(责任科室:师训科)</p><p class="ql-block">(九)规范办学行为</p><p class="ql-block">11.充分发挥各学校主体作用,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组织或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不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不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等,从源头上杜绝教师大规模有偿补课的行为。(责任科室:基教科)</p><p class="ql-block">(十)规范教学行为</p><p class="ql-block">12.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和《泰安市基础教育教学工作基本规程(试行)》,严格课堂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杜绝“上课不讲下课讲”“学校不讲家里讲”“课堂上不讲补习班里讲”等现象。(责任科室:基础教研室、体卫艺教研室)</p><p class="ql-block">(十一)健全考核制度</p><p class="ql-block">13.根据《泰安市中小学师德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的首要内容,对经查实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责任科室:人事科、师训科)</p><p class="ql-block">(十二)加强专项督导</p><p class="ql-block">14.开展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督导,重点督导各县市区、各中小学校有偿补课自查自纠情况、治理有偿补课制度措施的完善情况等。(责任科室:督导室、有关科室)</p><p class="ql-block">(十三)构建治理监督网络</p><p class="ql-block">15.委托第三方督导评价学校,建立中小学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把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对有偿补课情况进行监测、公告。(责任科室:督导室)</p><p class="ql-block">16.建立健全学校、社区联合治理机制。各校要将所辖学区、联系社区分片包干,落实班子成员担任各片区治理有偿补课联络员,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家长代表担任片区“有偿补课监督员”,市教育局定期联系“有偿补课监督员”,了解情况,解决问题。(责任科室:基教科、基础教研室)</p><p class="ql-block">17.学校门口悬挂“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标语,设立并公示有偿补课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公示致家长的一封信,请家长监督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责任科室:师训科)</p><p class="ql-block">(十四)开展联合执法</p><p class="ql-block">18.会同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发现问题并收集情况,督促相关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整治。(责任科室:师训科、职成教科、安监科、基教科)</p><p class="ql-block">19.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摸底排查、专项整治、建规立制、规范管理,对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非法民办培训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整顿规范。严禁民办培训机构聘用在职教师。民办培训学校将专兼职教师名单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聘用教师公示栏”,在学校网站公示任课教师基本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办培训学校教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查阅等功能,方便群众网上查阅师资状况和社会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培训机构,责令即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整改不落实的,坚决依法查处。(责任科室:职成教科、安监科、师训科、基教科、人事科、纪委)</p><p class="ql-block">20.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及时了解治理情况,对典型案例和信访举报进行调查处理;重点紧盯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核查举报和投诉反映的相关事件;重点查办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情节恶劣、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责任科室:师训科、职成教科、基教科、人事科、纪委)</p><p class="ql-block">(十五)加大惩处力度</p><p class="ql-block">21.坚决查处有偿补课等违反师德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恶意惩罚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行为进行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进行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责任科室:纪委、人事科、基教科、师训科)</p><p class="ql-block">四、工作步骤</p><p class="ql-block">(一)宣传发动(4月):制定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方案,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形成多方协同的工作局面。</p><p class="ql-block">(二)集中整治(5月-10月):市、县、校三级联动,开展有偿补课集中整治。各县市区和市直学校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紧盯节假日、双休日等时间节点,对所属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开展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p><p class="ql-block">市教育局将组成专项督查组,通过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各县市区和市直学校有偿补课治理情况。根据群众投诉情况,对违纪违规行为认真查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行月整治月通报制度。</p><p class="ql-block">(三)总结提高(11月):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巩固治理成果,确保实效。</p><p class="ql-block">(四)建章立制(12月):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注重规范性、创新性、可行性、实效性,形成长效机制。</p><p class="ql-block">五、有关要求</p><p class="ql-block">(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市教育局成立泰安市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等工作。学校是治理有偿补课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区域内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查办治理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查办治理工作,对各县市区治理工作进行督导。</p><p class="ql-block">(二)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广泛宣传发动,积极营造氛围,让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了解治理有偿补课的政策规定和措施,充分认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危害,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自发地举报有偿补课行为。</p><p class="ql-block">(三)齐抓共管,务求实效。各级各学校要将专项治理行动作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督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实现专项治理与长期监管相结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p> <p class="ql-block">泰安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暑期在职教师</p><p class="ql-block"> 有偿补课治理工作的通 知</p><p class="ql-block">各县市区教育和体育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中小学:</p><p class="ql-block">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突出问题,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24号),现就加强暑期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工作通知如下:</p><p class="ql-block">一、进一步加强教育宣传</p><p class="ql-block">(一)强化学习教育。</p><p class="ql-block">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文件,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职业操守。</p><p class="ql-block">(二)强化宣传引导。</p><p class="ql-block">大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开展学习先进典型活动。在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标语。各学校要拟定《致家长和学生的一封信》或抵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明白纸,印发给全体学生和家长,并在学校公示栏张贴。</p><p class="ql-block">二、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p><p class="ql-block">(一)开展联合执法。</p><p class="ql-block">今年暑假期间,各县市区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一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联合执法行动。各县市区全面检查,市教育局进行抽查。盯紧暑假这个重要时间点,及时核查举报和投诉反映的相关事件。</p><p class="ql-block">(二)惩处违规行为。</p><p class="ql-block">对有禁不止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p><p class="ql-block">对仍然明知故犯、顶风违规补课的人员,一经发现,一律先停职,待调查处理。</p><p class="ql-block">经查实从事有偿补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的相应处分。</p><p class="ql-block">三、进一步疏导学生需求</p><p class="ql-block">(一)建立无偿补课备案制度。</p><p class="ql-block">因特殊情况需给本人亲属或好友子女进行无偿补课的,须事前由教师个人填写无偿补课备案表,学校对教师提交的无偿补课备案表进行核实,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备,市直各中小学向市教育局报备。在职教师未经备案登记开展校外辅导的,作为有偿补课处理。</p><p class="ql-block">(二)开展名师义教活动。</p><p class="ql-block">继续开展“名师义教”活动,摸清群众需求,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中小学要积极创新方式疏导家长和学生的补课需求,采取设立公益辅导点、志愿服务、网络平台答疑等形式,满足学生的合理需求。</p><p class="ql-block">四、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p><p class="ql-block">(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p><p class="ql-block">举报人可将泰安市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视频、图片等证据发送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举报邮箱,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奖金由责任学校承担。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p><p class="ql-block">(二)公布举报电话邮箱。</p><p class="ql-block">各中小学设立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通过致家长一封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p><p class="ql-block">五、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p><p class="ql-block">(一)明确各级工作责任。</p><p class="ql-block">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好教师有偿补课治理的主体责任,各中小学校长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一经查实的,除对教师本人进行处分外,还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p><p class="ql-block">(二)签订责任书承诺书。</p><p class="ql-block">层层签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责任书,全体教师签订拒绝有偿补课承诺书。责任书和承诺书应一年签订一次,今年已经签订的不必重复签订。</p><p class="ql-block"> 泰安市教育局</p><p class="ql-block"> 2019年7月5日</p> <p class="ql-block">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危害</p><p class="ql-block"> 首先是其明显的负面影响,使党的教育事业涂上功利化、商业化的色彩,使师生之间的教学关系蜕变为金钱关系。教育部明确指出,禁止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牟取私利的行为。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根本任务。这决定教师应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去,全心全意地教育好每一个孩子,其中就包括对孩子“开小灶”,进行提优和补差。 </p><p class="ql-block"> 危害更为严重的情况是:有的教师为了赚钱,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到自己家进行家教,甚至办班,可以想到,这样的家教目的是金钱,当然不会有好的效果,难免有“不务正业”之嫌,损害教师的职业形象,亵渎教育事业的神圣。这些教师在获取个人利益的同时,会渐渐淡薄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渐渐失去师生互动中纯净的情感。学生的智商和学习习惯有差异,学习成绩有优劣,作为教师,可以提醒家长让学生到好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补习,也可以义务辅导,但不允许有偿办班和家教。如果教师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家教上,学校的正常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就一定程度会受到影响,那么学校正常的教学质量很难得到保证。教师搞自留地势必会影响学校教学。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老师既要搞好课堂教学,又要搞好自己家教的学生,想两全齐美是基本不可能的。长此以往,就会有课堂不讲课后讲,强制上辅导班,对不上辅导班的学生打击等恶劣现象,尽管是个别的,但社会影响极坏。 </p><p class="ql-block"> (一)有偿家教有损教师的形象。</p><p class="ql-block"> 教育是育人的事业。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学生。尽管教育的课程在变、教育的模式在变,但开智启蒙、传承文明、塑造人格的教育本质没有变;尽管教育的方法在变、教师的观念在变,但甘为人梯、引领未来、为人师表的教师职责没有变。为了教育的理想,为了理想的教育,教师应当在提升学生的生命质量中,实现我们的人生价值。在职教师搞“家教”,有损师德和师表。</p><p class="ql-block"> (二)有偿家教伤害学生的心灵。</p><p class="ql-block"> 教师是孩子成长的守护天使,是孩子成长过程的陪伴者,是孩子观察和认识社会的窗口。关心教育孩子,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是老师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教师在工作岗位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学生的辅导可以一直延续到课外,这也是教师分内的工作。如果一旦这种辅导变成收费行为,纯洁师生关系就变成了金钱关系,教学行为变成了商业行为,充满了铜臭气息,这对孩子心灵也是一种伤害,也违背了教师师德的基本要求,影响了整个教师队伍的社会形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开展治理活动,进行排查检查,一个补课教师领着一群孩子像打游击一样躲猫猫,孩子们怎么想?毕竟已经解放70年了,不是战火纷飞的年代了,学习是光明正大的事情,有这样的必要吗?个别老师借用废弃的厂房补课,阴暗潮湿,有的还是危房,安全怎么办?被查处以后,个别老师让学生说谎是自愿的无偿的,诚信和道德怎么办?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学习是一件快乐的事情,有必要搞得这样偷偷摸摸的吗?接受家教的许多学生特别是初中学生,正处于青春叛逆期,对那些社会的阴暗面高度反感,极力抵触,他(她)会对老师强迫的有偿服务真心接受吗?这种强迫有时候,有一部分来自于家长。自以为已经明白事理,能够处理一些社会事务的学生怎样看待一定要牺牲自己的礼拜天来从事政府严令禁止的补课,他(她)会怎么看?</p><p class="ql-block">(三)有偿家教冲击教育的公平。</p><p class="ql-block"> 每个孩子在学校接受的是同样的教育,在公平的教育环境中成长,这是政府保证社会公平、和谐的一份责任。如果教师对自己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势必将冲击教育上的公平。一旦实施了“有偿家教”,教师在班级内的教育能做到公平吗? </p><p class="ql-block"> 学生家长出于对孩子成才的渴望,家长在教师面前是弱势,对于教师的提出要求,为了孩子家长很难去拒绝。家长敢怒不敢言,勉强接受。有偿家教也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培优促差”“因材施教”,提高学生整体水体,是贯穿在教师整个教学过程的基本要求。如果把一部分待提高的学生延伸到课外的“家教”上,势必会冲淡教师正常教学过程中的一些环节。另外教师的时间、精力是有限的,“有偿家教”从组织到实施,会占用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短时期看,家教会产生一定的效益,对学生的成绩提高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一旦离开了这种家教,由于并没有培养好良好的学习习惯,打好基础,所以成绩会有大幅度下滑。这就是所谓的家教的依赖性,由有偿家教而产生的恶性循环。</p> <p class="ql-block">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理由和讨论:</p><p class="ql-block">1、利用业余时间补课或者兼职有错吗?</p><p class="ql-block">首先,在职教师是全供事业编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处分: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与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开除处分: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p><p class="ql-block">其次,不仅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允许兼职,就是一些企业单位也和员工也定有协议不允许兼职,假如百度的高管在腾讯兼职,你觉得合适吗?</p><p class="ql-block">第三,用人单位给与你的薪水的同时,在聘用合同中对你的要求都已经明确,也就是说你在入职教师以前就已经告知你应该遵守教师应该遵守的工作纪律。</p><p class="ql-block">还有,教师的工资,尽管不高,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已经定位: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也就是说在社会地位上来说应该至少属于中等水平了。就是说,给你的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是让你休息和调整的,特别是除了法定节假日以外,还享受寒暑假,这个公务员也没有。假如你说我用业余的时间去开出租车,这个说法,目前没有见到命令禁止的文件,但如果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该也是不允许的,权且按有争议来说吧,但是,即便如此,也要注意有度,一个是注意不要有不良的社会影响,二是不要影响第二天工作。假如开了一夜车,第二天人困马乏的,会不影响上课吗?即便你上着课,心里想着其他,能够保证课堂质量吗?</p> <p class="ql-block">当今,党和政府重视教育力度够大,投资教育的决心够大,发展教育的态势也好,我们这些从事教育的工作者,应该树立奉献教育的信心,投身教育的责任,身为教育人的自豪。</p><p class="ql-block">这次通过学习,我们佛中人,要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树立和维护学校及教师良好形象,提高社会满意度。为了不让有偿补课现象出现反弹,我们将继续努力打造佛中教育的碧水蓝天。</p><p class="ql-block">师德师风建设,永远在路上。</p> <p class="ql-block">图片文字:李长杰</p><p class="ql-block">初 审:李长杰</p><p class="ql-block">复 审:赵景勇</p><p class="ql-block">终 审:潘国伟</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