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学师德师风建设之法律法规普及篇(三)《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教育是爱的修行

<p class="ql-block">好的教育一定是以最恰当的方式,把孩子引向更好的路,老师不放弃任何一个孩子。老师的爱,必然宽严并济、奖惩分明;老师对于教育的信念,不能改变。老师的良苦用心,要融合在对孩子的“教”与“管”中。</p><p class="ql-block">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佛山中学师德师风建设之法律法规普及篇(三)特向老师们推荐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p> <p class="ql-block">由于舆论压力、安全风险压力等,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顾虑重重,不敢实施教育惩戒。</p><p class="ql-block">《规则》明确,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育惩戒是教师的职务行为,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由学校承担。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即使因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与家长产生纠纷,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正当渠道解决,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追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p> <p class="ql-block">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2020年12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已于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p><p class="ql-block">中文名</p><p class="ql-block">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p><p class="ql-block">颁布时间</p><p class="ql-block">2020年12月23日</p><p class="ql-block">实施时间</p><p class="ql-block">2021年3月1日</p><p class="ql-block">发布单位</p><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p> <p class="ql-block">规则内容</p><p class="ql-block">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p><p class="ql-block">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p><p class="ql-block">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p><p class="ql-block">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p><p class="ql-block">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p><p class="ql-block">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p><p class="ql-block">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p><p class="ql-block">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p><p class="ql-block">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p><p class="ql-block">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p><p class="ql-block">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p><p class="ql-block">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p><p class="ql-block">(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p><p class="ql-block">(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p><p class="ql-block">(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p><p class="ql-block">(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p><p class="ql-block">(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p><p class="ql-block">(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p><p class="ql-block">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p><p class="ql-block">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p><p class="ql-block">(一)点名批评;</p><p class="ql-block">(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p><p class="ql-block">(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p><p class="ql-block">(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p><p class="ql-block">(五)课后教导;</p><p class="ql-block">(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p><p class="ql-block">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p><p class="ql-block">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p><p class="ql-block">(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p><p class="ql-block">(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p><p class="ql-block">(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p><p class="ql-block">(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p><p class="ql-block">(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p><p class="ql-block">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p><p class="ql-block">(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p><p class="ql-block">(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p><p class="ql-block">(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p><p class="ql-block">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p><p class="ql-block">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p><p class="ql-block">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p><p class="ql-block">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p><p class="ql-block">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p><p class="ql-block">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p><p class="ql-block">(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p><p class="ql-block">(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p><p class="ql-block">(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p><p class="ql-block">(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p><p class="ql-block">(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p><p class="ql-block">(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p><p class="ql-block">(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p><p class="ql-block">(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p><p class="ql-block">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p><p class="ql-block">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p><p class="ql-block">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p><p class="ql-block">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p><p class="ql-block">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p><p class="ql-block">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p><p class="ql-block">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p><p class="ql-block">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p><p class="ql-block">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p><p class="ql-block">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p><p class="ql-block">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p><p class="ql-block">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p><p class="ql-block">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p><p class="ql-block">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p><p class="ql-block">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p><p class="ql-block">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p> <p class="ql-block">内容解读</p><p class="ql-block">《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p><p class="ql-block">在一般惩戒方面,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课后留校教导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p><p class="ql-block">在较重惩戒方面,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教育、家长到校陪读等措施教育惩戒。</p><p class="ql-block">在严重惩戒方面,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可以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等措施进行教育惩戒。</p><p class="ql-block">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能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不能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不能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不能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不能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p> <p class="ql-block">教师教育惩戒为了有度有效,我们要做到:</p><p class="ql-block">首先,教师教育惩戒学生一定要有“爱”。惩戒不是最终目的,惩戒不能随心所欲、超出界限,高高举起的戒尺,一定要轻轻放下。就像魏巍在《我的老师》中写的那样:“她的教鞭好像在落下来,我用石板一迎,教鞭轻轻地敲在石板上,大伙笑了,她也笑了。我用儿童的狡猾的眼光察觉,她爱我们,并没存心要打的意思。”要让学生感受到老师的关心和爱护。</p><p class="ql-block">其次,教师的教育惩戒一定要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实施。一些教师在进行教育惩戒时,因为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好心办了坏事”,伸手打了学生,而且造成伤害,本应是教育惩戒,却变成了体罚,甚至自己还要被处分。因此,教师遇到学生违纪,先要冷静下来,充分了解情况,再进行处理,这样就不会出现过激行为,不至于出现“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后果。</p><p class="ql-block">第三,教育惩戒学生要注意方式方法。教师教育惩戒学生要注意场合,尽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青春期学生有较强的逆反心理,如果教师不顾及学生的自尊,在公开场合实施惩戒,学生极易产生逆反心理,造成师生冲突,或者“破罐破摔”的后果,教育惩戒的目的就难以达到。</p><p class="ql-block">最后,教师要提高师德修养,坚持“四有”标准,确保教育惩戒不逾矩。一个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一定会严慈相济,有理有度实施惩戒。</p><p class="ql-block">教师手中的戒尺是一柄“双刃剑”。握在心中有爱的教师手中,就能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促进学生的发展,但如果握在心中没有爱的教师手中,就会给学生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愿教师们都心中有爱,合理使用手中的戒尺,通过适当的惩戒让犯错误的学生深刻反省、获得成长。</p> <p class="ql-block">通过学习,佛中教师要树立规则意识和红线意识。我校下一步将贯彻落实好《中小学教师惩戒规则》,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完善惩戒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p><p class="ql-block">通过学习,佛中教师要规范行为、把握尺度,这样也有利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p><p class="ql-block">佛中教师要知道:使用教育惩戒权,不仅要手持戒尺,而且必须心中有爱,这样的教育惩戒才能带着温度,我们才能真正做好有温度的教育。</p> <p class="ql-block">图片文字:李长杰</p><p class="ql-block">初 审:李长杰</p><p class="ql-block">复 审:赵景勇</p><p class="ql-block">终 审:潘国伟</p>

惩戒

教育

教师

学生

或者

学校

应当

实施

校规

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