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依法防疫应当成为社会共识</p><p class="ql-block">题记:依法防疫,就是政府在规则约束之下,冷静有序合规地开展防疫;人民也在规则之下参加与配合防疫,同时依规则保护之自己的合法权益,理性诉求,避免对抗和冲突。</p><p class="ql-block">一、充分肯定前期抗疫的举措和成就</p><p class="ql-block">新冠疫情从武汉开始,呈现巨大的危害性,政府釆取果断封城和隔离措施,并积极救治患病公民,得到了民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中国的抗疫也得到不存偏见的国际社会的认同。在疫情复杂严峻之际,充分理解大国防疫的独特的困难和不容出现不可逆的颠覆性错误,政府也应当直面群众的困扰和需求,坚持原则,既谨慎又积极调适防疫举措。</p><p class="ql-block">二、直言我的担忧</p><p class="ql-block">防疫过程,已有不少乱像,究其原因,所有乱像均无法可依。主体不明、授权不清。草率、生硬,甚至粗暴任性,极大减损了抗疫的正当性。社会普遍担忧是,如果没有在法律层面支撑和补强防疫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抗疫和防疫所带来的社会后遗症是巨大的。</p><p class="ql-block">从效率层面来说,依法防疫可能影响速度,但是可以避免草率和冲突,从减少后遗症和增加正当性程度来讲,依法防疫是必然选择。</p><p class="ql-block">三、疫情变化始料未及</p><p class="ql-block">抗疫进入2021年下半年以后,病毒的情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特点:传染性隐蔽性增强,病死率、重症率、在疫苗广泛接种的情况下大为降低。国际社会普遍对疫情防控的措施,作了较大调整。</p><p class="ql-block">四、不可回避的争议</p><p class="ql-block">当前,最有争议的是封控和隔离:封控的必要性受广泛质疑,而阳性者是否可以在居家和集中隔离之间作出选择?是集中隔离还是居家自我封闭?</p><p class="ql-block">在这样大背景下,封控和隔离的措施,对民众的生活和生计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民众的忍耐已经接近极限。封控问题,暂且不表,谈谈对隔离法律规定的理解。</p><p class="ql-block">关于隔离,《传染病防治法》规定:</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p><p class="ql-block">(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p><p class="ql-block">(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p><p class="ql-block">(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p><p class="ql-block">三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中所采用的措施,带有强制性,主要还是针对甲类传染病。而新冠疫情并未列入甲性传染病。</p><p class="ql-block">当然,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也对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控制作了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p><p class="ql-block">从上下文关系看,对乙类和丙类传染病釆取的措施,是指其他措施,应不包括“隔离”措施。</p><p class="ql-block">假如,当前的防疫举措参照了《传染病防治法》那么也应遵循“同时报批”的程序条件。</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p><p class="ql-block">那么当“新冠”病毒危险性大幅下降的趋势之下,“居家隔离,医疗机构辅助指导治疗”可能是个可以选择的方向。坚持集中隔离(或入方舱)的做法,其必要性可以再作斟酌。</p><p class="ql-block">五、公民对疾病治疗和康复形式的选择是私权</p><p class="ql-block">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么病人对康复和治疗的方式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对乙类传染病实施强制性的治疗,或剥夺公民自身选择治疗康复方式的做法涉嫌侵权,未经公民自身同意和选择,而采取强制治疗和康复措施,可能涉及到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和健康权利。一般医患关系,医生在治疗的时候,只有当病人同意治疗措施时,医生才能采取医疗干预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才不会承担侵权责任。</p><p class="ql-block">六、理性之举:明确行政主体,提供书面法律依据和告知理由</p><p class="ql-block">行政机关对公民实施行政措施,应当明确行政主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当然,行政机关不能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公民有权拒绝,因为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可能对公民造成损害和侵权。</p><p class="ql-block">七、依法防疫是必要选择</p><p class="ql-block">应当明确的认知,国务院联防联控联控防疫办法第九版和优化防疫20条都属于行政措施。行政措施的出台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有专门制定的行政法规作为行政措施的依据。从法理层面,各种防疫措施的出台,实际上形成了对公民行为的行政许可,而行政行为的许可只能是依法设置。如果常态化防疫会是较长时期,建议紧急启动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或针对三年的防疫经验教训,对专门防疫行政法规,实施紧急立法。</p><p class="ql-block">以上个人认识,供参考批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