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p><p class="ql-block">图片《意见》第二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p> <p class="ql-block">《意见》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p> <p class="ql-block">《意见》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p><p class="ql-block">(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p><p class="ql-block">(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p><p class="ql-block">(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p><p class="ql-block">(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p><p class="ql-block">(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p><p class="ql-block">(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p><p class="ql-block">(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p><p class="ql-block">(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p><p class="ql-block">(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p> <p class="ql-block">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p><p class="ql-block">图片第十五条: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p><p class="ql-block">图片第十九条: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p> <p class="ql-block">第十六条: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p><p class="ql-block">图片第十七条: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