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亲爱的家长朋友们:</p><p class="ql-block"> 为维护校园教育教学秩序,提升学校安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将《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转发给大家。</p> <p class="ql-block">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p><p class="ql-block">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学校安全教育目标,将安全教育课列入课程体系,纳入学校必修课、公共基础课范畴,挖掘和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基础课程,保证每周1课时,每学年开展学生安全素养综合测评,纳入学生成长档案。高等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课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完成32学时的课堂教学,记2个学分。</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教育计划,针对教学规律、学科课程和学生年龄特点,融入各学科教育教学,避免简单添加、生硬联系,注重教学实效。</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创新安全教育内容和形式,通过开学第一课、学生安全教育平台、“1530”教育(即每天放学前1分钟、每周放学前5分钟、每节假日放假前30分钟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专题讲座、家长会等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加强安全教育和提醒,强化学生监护人的安全监管责任。</p><p class="ql-block">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要求,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聘请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对师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每学期不少于2次。</p> <p class="ql-block">● 安全教育与培训 ●</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规模,设置专(兼)职安全教育师资。规模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下的,至少设置1名;规模在1000人至3000人(含3000人)的,至少设置2名;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增设1名。</p><p class="ql-block">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强化教育培训力度,落实全员培训,健全完善培训考核体系。引导广大教职工把抓安全、讲安全、保安全作为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责任。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能力定期考核、监测机制,使其明确各自岗位的安全工作责任和义务。</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安全管理干部培训纳入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年度培训计划,新任安全管理干部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培训学时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新任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副校(园)长和高等学校安全机构负责人应当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任职培训。主管安全的副校(园)长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业务培训;班主任、辅导员、专任教师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安全知识培训。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内容。</p><p class="ql-block">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实战型应急演练,中小学每月、幼儿园每季度、高等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寄宿制学校每年应当至少开展2次夜间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通勤车)的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车(通勤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校园宣传栏、校报校刊、黑板报、网站及“两微一端”设置安全宣传教育栏,每季度更新;校园电视、广播应当每月刊播公益广告和安全提示;寄宿制学校的宿舍应当张贴安全须知和疏散示意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校园安全科普体验场所。学校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公示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及相关责任人。</p><p class="ql-block">第三十条 开设师范专业的学校,应当为师范生开设幼儿和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以及安全技能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实习。新入职的中小学、幼儿教师应当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科学研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立安全教育专(兼)职教研员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教学研究。鼓励学校建设安全教育课程资源库,发挥信息资源教学优势。</p> <p class="ql-block">第四章 学生安全事故防范</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常态精细化管理,对照管理工作流程逐项细化规章制度,经常性开展安全纪律巡查、暗访,发现安全漏洞和隐患苗头,及时做好补救、处置。</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贯穿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结合学生身心发展和思想状况,丰富学生管理工作内容和形式,引导学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进一步提高辨别是非和安全防范能力。</p><p class="ql-block">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各学段学生学年定期体检制度。对已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状况的学生,学校应当加强教学环节和课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救护及突发处置设施保障配备。</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综合治理工作,完善相关水域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加大应急救援装备(设备)配置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p><p class="ql-block">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游泳作为提高学生生存技能的教育活动,逐步将游泳课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课程。</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欺凌和暴力防范,领导班子每学期应当至少召开1次办公会,专题研究解决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措施、经费、人员保障等问题。学校应当建立校长“谈心日”,每学期每位校领导至少拿出3个半天时间开展谈心活动,为师生答疑解惑,主动回应师生诉求。</p> <p class="ql-block">● 学生安全事故防范 ●</p><p class="ql-block">第三十八条 每学年开学前,中小学应当完善防范校园欺凌方案,组织风险评估。中小学应当建立班级、小组、宿舍等学生安全信息员制度;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园欺凌隐患排查,全面掌握学困生、特困生、留守的儿童、父母离异学生等情况,并建立台账;每学期应当组织家长、学生与学校签订防范校园欺凌承诺书。</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应当畅通举报和求助渠道,设立学生欺凌举报电话和咨询平台,健全会商研判机制。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p><p class="ql-block">第四十条 中小学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等。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依法予以训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有欺凌、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予以教育纠正。</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心理健康</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应当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小学每天开放时间应当不少于1小时,中学应当不少于2小时。高等学校应当建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可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形式,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规模超过100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对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每年应进行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高等学校应当按师生比不低于1:4000的比例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每校至少配备2名。</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三条 学校每年应当至少开展1次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筛查,对排查出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制定针对性的帮扶方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心理健康辅导与咨询的值班、预约、转介、重点反馈等制度,及时转介疑似患有严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到专业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p> <p class="ql-block">“平安校园在我心,安全行动手中行”,宝威一直致力于“以学生为本,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为学生创造健康、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陪伴孩子们茁壮成长。</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