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font color="#ed2308">致家长的一封信</font></b></h1><h3>尊敬的家长朋友们:<br> 您好!为更好地保障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沈坝镇元潭小学统筹各方力量,认真做好各项保障工作。有关控辍保学知识宣传如下:<br></h3><h1> <b> 一、为什么要“控辍保学”?</b></h1> “<b><font color="#167efb">控辍保学”顾名思义就是控制学生辍学、流失,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font></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br><h1> <b> 二、义务教育对入学年龄有何规定?</b></h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br><h1> <b>三、控辍保学,家长该做什么?</b></h1>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由此可知,让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家长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家长或监护人放任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失学在家,不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与发展,而且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br> 尊敬的家长们,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一件兼顾了国家利益、家庭利益、学生利益的大好事,请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得使其失学辍学。一个都不能少,让我们一起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努力!<br>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万事如意!<br><div style="text-align: right;"><br></div><div style="text-align: right;"><span style="color: inherit;">汉滨区沈坝镇元潭小学</span></div><div style="text-align: right;"><span style="color: inherit;">2022年11月10日</span></div> <h3><p style="text-align: center;"><b><font color="#ed2308">控辍保学知识小讲堂</font></b></p> <b> 1.什么是控辍保学?</b><br> “控辍保学”:就是控制学生辍学,加大治理辍学工作力度,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普九”的质量和水平。<br> <b> 2.什么是义务教育?</b><br>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br> 3.控辍保学家长的责任是什么?<br> 家长就是指父母或监护人,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送子女入学,严禁中途辍学。<br> 4.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可采取哪些处罚措施?<br> <b>《义务教育法》规定: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必要时可司法强制。</b></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font color="#ed2308">控辍保学法律知识</font></b></h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br>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br> 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br> 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br>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