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e普法(四十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之法律责任五执法大队第二支部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b>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b>:<br> 6.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br> 7.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br> 8.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br> 9.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出租汽车巡游规定电召文明用语车容车貌揽客四十七客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