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由本人创作的系列绘本一一《爷爷儿时的游戏》画于2016—2018年,全稿共计60幅,历时整整两年之久才完成,我为此付出了许多精力和心血,甚至为了专心创作此稿还推掉了许多其他约稿。此作至今已先后在全国动漫、绘本、插图等大赛中十余次获奖,并于2022年已由重庆出版社正式出版……。这些都是不少亲朋好友及画友、网友都知道的事实。但现在突然有人告诉你——这部作品的所有权早在五年之前就已经不属于作者我而属于他人了,而且他人已将其制成文创产品公开销售三、四年了……你会相信么?!别说你不信,作为作者我本人不仅不信,而且我还蒙在鼓里毫不知情!……但信不信由你,而这荒唐、滑稽、可笑之事就真实地在我身上发生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15px;">《爷爷儿时的游戏》已由重庆出版社正式出版</span></p> <h5><br></h5><h5><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以下为《爷爷儿时的游戏》部分获奖证书</span></h5> <p class="ql-block"> 2022年10月16日,一朋友突然告诉我,他在重庆三峡博物馆的文创商店里,看见我创作的《爷爷儿时的游戏》的部分画幅已被制作成文创商品正在公开销售。听后我大吃一惊:我根本就不知道此事呀!难道如此大名鼎鼎的文化单位、国家一级博物馆也会干出如此侵权、盗用他人作品的下作之事?!……当时我根本就不相信此事,我甚至怀疑他是否看走了眼。为了探明一究竟,两天后(2022年10月18日)我半信半疑地专程去了一趟重庆三峡博物馆。果不其然,在该单位的文创商店里,只见拙作一一《爷爷儿时的游戏》中的“扳手腕”、“老鹰捉小鸡”两图已分别被制作成拼图与冰箱贴正公开摆在柜台中出售,其中拼图每件10元、冰箱贴每件28元!而且全都没有署我的名!</p> <h5><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爷爷儿时的游戏》的部分画幅已被制作成商品正在重庆三峡博物馆的文创商店公开销售</span></h5> <p class="ql-block"> 据现场一女营业员介绍,<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这些东西已销售三年了,今年(2022年)5月才补了一批货,目前库存还有数千件,以前还被做成八音盒销售过。</span><span style="color:rgb(1, 1, 1);">而且还</span><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卖得很好”</span>(此营业员竟因“说话太多”向我透露了销售信息,第二天突然就被该单位辞退了!如此害怕他人知道销售情况,心虚什么呢?!)……。在作者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作品进行生产、制作、销售长达三年之久,推算一下销量至少应该上万件了。重庆三峡博物馆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不折不扣的侵权违法行为!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我当场悄悄采用了拍照、录音、录像的方式收集了相关证据 ,并扮作一普通顾客与该营业员互加了微信。</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15px; color:rgb(237, 35, 8);">以下是我与重庆三峡博物馆某营业员的部分微信对话</span></p> <p class="ql-block"> 2022年10月20日,我开始主动与重庆三峡博物馆联系,希望能私下协商解决此事,尽量不上法院诉讼。此后连续几天,我又先后与对方电话联系数次,但结果很不理想。对方的态度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p><p class="ql-block"> 第一点,此事谈不上“赔偿”,最多只能算“补偿”。而且按他们后来提供的数据,三年一共仅售出两百多件,销售总额共计仅有5000元,再按他们与其他设计师的分成“惯例”3%计算,因此<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只能“补偿”150元</span>。搞错没有?仅“补偿”150元!将我当成是讨口要饭的么?!……此条件我根本无法接受,后又经多次交涉,对方最后答复:“<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经我们多次请示领导批准,补偿金额最多提高到1000元</span>”。而这区区1000元金额又是什么概念呢?仅仅相当于目前本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两天半的工资!本人目前为此事已耗费的精力、时间都不止两、三天了!如果违法、侵权的成本真的如此之低,《著作权法》还有何权威性、严肃性可言?!我提出的赔偿金额虽并非天价,但与这数字也相差较远。</p><p class="ql-block"> 第二点,三年前我曾参加过他们主办的一次创意设计大赛,因当时我曾经在《报名表》中已经承诺“<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参赛作品归大赛主办方所有</span>”,因此该作品的知识产权早已不属于我而属于他们了,所以他们的生产、销售完全是合理合法的!</p><p class="ql-block"> 当时听了此种说法,更是让我感到莫名其妙、大跌眼镜——原来我辛辛苦苦花了两年多时间,付出了无数的精力和心血创作的这部作品的著作权早在三年之前就已经不属于我而已归他们了!……此时 ,经我反复回忆半天,这才想起本人当年确实参加过一次重庆三峡博物馆主办的一创意大赛,当时也确实曾经填过一张《报名表》。但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此事还得从四年之前说起……。</p><p class="ql-block"> 2019年1月,重庆三峡博物馆曾经主办过一次创意设计大赛,为了将参赛者的参赛作品无偿地、“合法”地变成他们的产品,大赛主办者曾挖空心思地预先挖好了两个“陷阱”,就等着参赛者们“自动”地往下跳:</p> <h5><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以下为当年这次大赛的部分征稿内容</span></h5> <p class="ql-block"> 请看第一个“陷阱”。首先,主办方在网上公布的《征稿启示》的有关“赛程安排”条款中第5条写上了“<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大赛组委会将选择优秀获奖作品提供打样,选择具有市场潜力的作品进行生产。……</span>”的文字。但这个“坑”挖得还不算深,参赛者还能自行爬上来,因为此条款并无要求“<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参赛者放弃获得报酬</span>”的字句,充其量仅能视为参赛者必须默认主办方可以将“优秀<span style="color:rgb(1, 1, 1);">获奖作品进行生产</span>”而已。如果主办方将此条款中的可以“<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进行生产</span>”就等同于“<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可以不支付报酬</span>”,那只能算是它在一厢情愿、自作多情罢了。当年,我的系列绘本——《爷爷儿时的游戏》也参加了此次大赛的投稿。 </p> <p class="ql-block"> 再看第二个“陷阱”。它在《报名表》中又挖好了第二个“陷阱”,而且这“坑”还挖得有点大且深不见底,就等着你往下跳,跳下去就爬不上来!原来在此《报名表》之中,主办方在不与参赛者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竟然又悄悄塞进了“私货”,突然增加了以下如此条款:“<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所有参赛作品归大赛主办方所有,主办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行使著作权:享有对所有参赛作品进行再设计、生产、销售……等全部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作品转让、复制、转载、传播、摘编、出版、发行、许可使用等;……”“所有参赛作品概不归还;……</span>”。也就是说,只要你报名参了此大赛,不论你是否获了奖,此时你的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就已经“<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归大赛主办方所有</span>”了!请问:如此“无本万利”、盛气凌人、霸道不讲理的“不平等条款”你见过吗?!……主办方可能也有点心虚,所以不敢把此条款写入《征稿启示》,而是悄悄塞入《报名表》之中,因为参赛者首先是把注意力放在《征稿启示》上面。</p> <h5><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以下为当年此次大赛必填的《报名表》上的部分条款</span></h5> <p class="ql-block"> 当时,有的参赛者或者根本就没有认真、仔细地阅读《报名表》中的这一条款,就匆匆填表参赛;或者认为此表中这条款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极大地伤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仅是一个法律上不认可的、无效的、单方面的“格式条款”而已,即便填了也无其合法性,因此根本用不着当真,所以填了也无妨。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所以我也填了此表。</p><p class="ql-block"> 2019年5月,主办方公布了此大赛的获奖名单,本人的《爷爷儿时的游戏》也万分荣幸地获得了一个“末奖”即优秀奖(优秀奖共50名),获得奖金为税前500元。不久,我便将此次参赛经历完全置于脑后,后来竟然完全淡忘了此事。</p> <h5><font color="#ed2308">拙作被侵权的图例-1</font></h5> <p class="ql-block"> 但令本人万万没想到的是,重庆三峡博物馆作为此大赛的主办方,本市如此大名鼎鼎的一家知名文化单位、国家一级博物馆,竟然如此不知法、不懂法(我甚至怀疑该单位的法律顾问是否通读过一遍《著作权法》没有),果真就“拿起鸡毛当令箭”,将这《报名表》上极不平等的、单方面的、违法无效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如获至宝地当了真!他们以为经过如此一番看似天衣无縫、滴水不漏的“骚操作”就握有了“尚方宝剑”,就可以不付给作者分文“许可使用报酬”将所有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合法”地变成了己有,果真就堂而皇之地从中选择他人作品开始进行批量修改、生产、销售了!而且既不署名也不通知作者,还让作者全都蒙在鼓里!如果这次不是一朋友偶然看见后告诉我,也许我这辈子也不会知道拙作竟然已变成了他人的文创产品!按照这一“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之规定,拙作《爷爷儿时的游戏》早已从四年之前就不再归我所有而属他人!按此逻辑推理,在这四年之中我曾拿此作品多次参加全国动漫大赛并十余次获奖,而且已由重庆出版社正式出版,岂不是我已多次侵犯了重庆三峡博物馆的版权?!我才该上被告席?!……此时竟吓得我浑身直冒冷汗!此事岂不有些滑稽、荒唐、可笑么?!而此后果竟然是因本人参加了本市一知名文化单位主办的一次大赛之后才造成的,你不觉得有些可怕、可悲、可笑么?!究竟还有多少参加此大赛作者的作品也遇到了我这样的结果呢?!他们现在也还全都蒙在鼓中么?!请问重庆三峡博物馆:你作为主办方,究竟是知法违法呢还是真的不知法?!此种侵权、盗用他人作品的方式与巧取豪夺他人钱财又有何本质的区别?!……</p> <h5><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拙作被侵权的图例-2</span></h5> <p class="ql-block"> 主办方这种“骚操作”看似做得天衣无缝、滴水不漏,将他人作品“窃”为己有仿佛已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了,但只要用《著作权法》这面“照妖镜”一对照,就会暴露出其不折不扣的侵权、盗用的实质原形,因而是完全无效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因为它明目张胆地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多条有关规定!</p><p class="ql-block"> 作品的转让及许可他人使用本应是一件十分严肃、重大的事情,必须经过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之后才能完成,岂能让填《报名表》时悄悄塞进的一条“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私货”所替代?!对此,《著作权法》的第二十六条早已明确规定:</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span></p> <h5><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以上条款见《著作权法》第27页</span></h5> <p class="ql-block"> 又如,《著作权法》第十条已明确规定:</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span></p> <h5><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以上条款见《著作权法》第20、21页</span></h5> <p class="ql-block"> 但主办方又要使用他人作品又偏偏不与作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而仅用一《报名表》上的一“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来“冒名顶替”,非法剥夺了作者在《著作权法》第十条中规定享有的“<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发表、署名、修改……及获得报酬</span>”的多种权利,已经严重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它还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第四、十一、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一条之规定。除此之外,它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470、496、497、500条有关“合同”方面之中的“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因此完全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非法的、无效的条款!</p> <h5><font color="#ed2308">拙作被侵权的图例-3</font></h5> <p class="ql-block"> 自从发现重庆三峡博物馆的违法、侵权事实之后,2022年10月我曾多次主动电话联系对方,寻求协商解决此事,但对方自恃单位名头大、牌子硬,因而底气十足,毫无认错悔改之诚意,一直强辞夺理地坚持认为四年前《报名表》上那一“格式条款”合法有效,此后就对我不理不睬。后来我又曾先后数次通过微信与对方联系,但大多没有收到任何回复。我因此事与重庆三峡博物馆交涉近一年,至今仍毫无任何结果!万般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已于2023年7月5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法院也于9月7日正式立案,并定于2023年10月10开庭审理此案。</p> <h5><font color="#ed2308">拙作被侵权的图例-4</font></h5> <p class="ql-block"> 今天,我再次将此事的来龙去脉公布于世,其目的有三:其一,让世人帮我公断一下——拙作《爷爷儿时的游戏》的著作权究竟应该属于谁?!其二,借此案例向某些《著作权法》的法盲们好好普及一下《著作权法》,避免今后再出现类似的可笑、可悲、荒唐之事!其三,鼓励其他的被侵权作者敢于大胆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p class="ql-block"> 近一年来,为了做到仁至义尽及顾全对方的“脸面”,避免给对方造成负面影响,我一直没有对外公开侵权单位的大名。但对方给脸不要,迫使我第一次公开了侵权单位一一“重庆三峡博物馆”的大名。为此我曾十分纠结:担心此举可能会得罪重庆文化界、美术界的某些人,也担心网暴者会给我扣上“有损重庆声誉”的大帽。而且很多人会因顾忌其侵权单位大名也不便为我发声,本市媒体很可能也不敢报道此事,还有人劝我放弃维权“吃个哑巴亏算了”。但面对如此赤裸裸的盗用、侵权行为又毫无悔改诚意的“店大欺客”之霸道态度,试问谁又能做到忍气吞声?!本人虽仅为画坛上一无名之辈,又无任何人脉、关系,但我仍坚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及任何单位不论你名气多大、牌子多硬,均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其一言一行均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的制约,如果违反了法律也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就偏不信难道你这一“格式条款”、“霸王条款”还能大得过法律?! </p><p class="ql-block"> 在此,我要向重庆三峡博物馆“讨一个说法”!让拙作——《爷爷儿时的游戏》的著作权早日“物归原主”!</p> <h1> </h1><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span><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20px;">作者简介</span></p><p class="ql-block"> 傅显渝 ,重庆市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从1979年开始利用业余时间自学连环画创作。1995年主动下岗离职,成为以绘画稿酬为生的自由职业者。</p><p class="ql-block"> 曾先后在全国多家出版社、报刊发表、出版连环画近200部,共计8000余幅。近十余年又涉足少儿卡通画及漫画、插图,至今己发表上万幅。作品曾入选第五届中国漫画大展及第十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美展、首届中国插画艺术展,并先后200余次获得全国动漫大赛奖项。</p><p class="ql-block"> 1992年获得“重庆市自学成才一等奖”。现为重庆漫画学会理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