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稷山县东方致远双语学校||《2022-2023学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p class="ql-block">  根据稷山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秋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稷教资函[2022]25号)及《关于印发〈稷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稷教科资发[2020]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安排情况做如下说明:</p><p class="ql-block">一、组织机构</p><p class="ql-block">资助工作领导组</p><p class="ql-block">组长:王彤云</p><p class="ql-block">成员:何新英、王彩云、陈云峰、吴猛、王红梅、管永斌及班主任</p><p class="ql-block">二、资助对象</p><p class="ql-block">在我校就读且学籍在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应届生。</p><p class="ql-block">三、资助标准</p><p class="ql-block">小学:1000元/生.学年(每天4元,每学年按照250天计算);</p><p class="ql-block">初中:1250元/生.学年(每天5元,每学年按照250天计算)</p><p class="ql-block">注: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分秋学期和春学期两次发放,每次每生按核定标准的50%发放,本次只发放秋学期。</p><p class="ql-block">四、认定类型</p><p class="ql-block">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特殊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认定类型。</p><p class="ql-block"> 特殊困难,指有民政局等部门下发的建档立卡证、农村低保证、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等证件;学生本人残疾且有残联下发的残疾证等。</p><p class="ql-block"> 突发困难,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p><p class="ql-block"> 一般困难,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家庭确实困难,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能提供有效证件、材料的,此类困难学校将入户调查、走访了解。</p><p class="ql-block">五、认定程序</p><p class="ql-block"> 1.提前告知。班主任将学校的工作安排通过班级微信群告知给各位家长。</p><p class="ql-block"> 2.家长申请。符合认定类型的家长来校与学生填写申请表。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材料。</p><p class="ql-block"> 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交回相关证件复印件及父母一方的身份证和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在一张纸上的复印件(身份证和卡必须是同一人)。</p><p class="ql-block"> 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11月1日前交回材料。①患病者必须是学生直系亲属,看病花费报销后在万元以上,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花费单据,自然灾害提供相应的照片②村或社区提供的贫困证明(村、镇盖章)③父母一方的身份证和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在一张纸上的复印件(身份证和卡必须是同一人);(4)学校调查组进行入户调查,拍照留档。</p><p class="ql-block">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①村或社区提供的贫困证明(村、镇盖章);②学校调查组进行入户调查,拍照留档③父母一方的身份证和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在一张纸上的复印件(身份证和卡必须是同一人)。</p><p class="ql-block">注:监护人必须填写父母一方,银行卡必须是稷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卡,持卡人姓名与稷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卡的户名必须相一致。</p><p class="ql-block"> 3.学校认定。</p><p class="ql-block"> 各班班主任首先进行初步审核认定。</p><p class="ql-block"> 本校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核认定。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p><p class="ql-block"> 初步拟定资助对象后,须将《申请表》、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上报教育局民教办。</p><p class="ql-block"> 4.民教办审核认定。民教办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复核后,确定受助名单。</p><p class="ql-block"> 5.结果公示。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学校公示栏公示5天。</p><p class="ql-block"> 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请复议,学校资助领导小组须在接到提请复议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p><p class="ql-block"> 6.上报资助中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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