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小学抵制虚拟货币“挖矿”网络宣传教育活动

李俊稼

<p class="ql-block">  近年来,一些个人和企业打着高新技术旗号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谋取利益。虚拟货币“挖矿”的生产、交易活动在能源、网络安全、金融稳定等领域带来众多风险,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202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我校高效开展虚拟货币“挖矿”专项整治工作,坚决依法查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那么</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什么是虚拟货币?</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什么是“挖矿”?</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虚拟货币“挖矿”到底有什么危害?</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让我们通过以下内容来了解一下</p> 👇 什么是虚拟货币? <p class="ql-block">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也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nbsp;</p> 什么是“挖矿”? <p class="ql-block">  “挖矿”是指利用电脑硬件计算出数字货币的位置并获取的过程。“挖矿”其实质就相当于虚拟货币系统出了一道数学题,谁最先计算出正确答案,谁就能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奖励。这个过程需要计算机不断进行计算,计算机计算速度越快,消耗的电量就越大。</p> 有谁在“挖矿”? <p class="ql-block">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它的范围如下:</p><p class="ql-block"> 1.伪装成数据中心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p><p class="ql-block"> 2.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p><p class="ql-block"> 3.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p><p class="ql-block"> 4.以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等。</p> 虚拟货币“挖矿”的危害 <p class="ql-block">  1.“挖矿”会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甚至可能使系统崩溃,造成数据丢失;</p><p class="ql-block"> 2.个人电脑或服务器被“挖矿”程序控制,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p><p class="ql-block"> 3.虚拟货币“挖矿”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p><p class="ql-block"> 4.虚拟货币使用匿名进行交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p> “挖矿”活动违法性质 <p class="ql-block">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2021年9月,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其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2021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表示,将以高压态势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p> <p class="ql-block">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p> <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p> <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p> <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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