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div>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div><div> 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br>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br>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br>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br>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br>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br>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br>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br>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br></div>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div><div> 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br></div></div> 编辑、审核:合规审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