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豫皖和川陕苏区的政治保卫局及司法系统

蜀杨

<p class="ql-block">摘要:鄂豫皖和川陕苏区时期,政治保卫局及司法系统在肃反中起着其他任何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此外,革命法庭、工农监察委员会、各级苏维埃、军师政治部政务科、一些军事组织和群团组织等也是肃反的重要力量。这一庞大的肃反体系,有利于维护苏区的安全和苏区内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p> <p class="ql-block">鄂豫皖苏区政治保卫局的前身是“肃反委员会”。鄂豫皖初期的武装暴动中,都成立了惩治土豪劣绅和反革命分子的肃反委员会。1929年6月,鄂东北各县建立肃反指导机关,统一领导当地肃反工作。各地区、乡苏维埃政府中,设肃反兼裁判委员一人。1929年10月,苏共大规模开展肃反。1929年12月,鄂豫皖苏区颁布《肃反条例》建立肃反指导机关,成立肃反委员会,设肃反裁判委员。规定肃反委员会的任务、组织机构、工作范围。肃反委员会任务:在暴动和暴动以后,“将一切公开的反革命分子与其活动,逮捕和检举到肃反委员会中来处理”。肃反委员会在暴动的指挥机关领导下工作,担任革命委员会交给的拘捕、看管和处决一切反革命罪犯的任务。肃反委员会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后,演变成政治保卫局。在肃反委员会和政治保卫局并存的地方,肃反委员会受政治保卫局的领导。</p> <p class="ql-block">1931年春,鄂豫皖苏区设政治保卫局和革命法庭,取代肃反委员会。政治保卫局的任务:经常性的,有系统的进行抵抗、检举和消灭一切公开的,尤其是秘密的、暗藏的反革命的组织和行动。它有自上而下的、垂直的、比较严密的工作系统,受上级政治保卫局和同级苏维埃政府的双重领导。</p> <p class="ql-block">革命法庭是苏维埃政府的司法机关,管理一切诉讼的审理和判决。1931年10月4日,颁布《鄂豫皖区苏维埃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与区别》中明确规定:1,各级革命法庭遇有一切政治派别的罪犯,均交政治保卫局审讯,在政治保卫局未审以前,各级革命法庭绝对不审;2,政治保卫局有案子与革命法庭有关系时,革命法庭在征得政治保卫局许可后,才得派人参加审讯;3,政治保卫局在案犯证据考察清楚后,交革命法庭公开判决,革命法庭审问案犯,如案犯不承认案情时,可转送政治保卫局复审,或由政治保卫局派一人担任公诉员出庭证明;4,提来罚款的案犯,一律集中于政治保卫局,革命法庭不得扣留。1931年5月6日,军队建立特务部(政治保卫处),清除军队中的反革命及侦探。职责划分:1,革命军事法庭是革命武装组织的军事执法机关,处理一切破坏红军和其他革命武装纪律,违背军事行政的事件。2,对于军队中的政治案犯,在经过军事委员会主席或政治委员会与政治部主任许可时,在初审以后,对于违背军事纪律的罪犯定性后,将其转解政治保卫局;而革命军事法庭只有在得到政治保卫局同意时,才能参加会审。3,革命军事法庭和军队中同级政治保卫局发生密切的横的联系,同受政治委员领导与指挥。</p> <p class="ql-block">政治保卫局与地方党委、苏维埃政府的关系:政治保卫局的组织原则是集权的。政治保卫局在局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局长列席同级政府的会议,并有发言权。在这一时期,国家政治保卫局在各省苏维埃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中有代表机关,指挥政治保卫局在地方和红军中的工作。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或其他苏区军事委员会及军团、军(或师)以下设特派员。在某些机关,政治保卫局及其上级分局可以直接派特派员。分局长、委员、特派员的任免权,统属于国家政治保卫局。在远离中央苏区的其他苏区,统属于省政治保卫总局。</p> <p class="ql-block">政治保卫局系统,下级对上级绝对服从。地方政府和红军指挥机关无权改变或停止政治保卫局的命令,如有异议,只能提到人民委员会解决。当地群众团体及政治机关、共产党组织及共青团、红军,均负有向政治保卫局供给和报告各种消息的责任;必要时,地方政府和红军还要给以武装力量的帮助,并且可归政治保卫局指挥。只有在某些时候,政治保卫局和特派员得以其一部分材料通知其同级政府和红军指挥机关。当政治保卫局拘捕政府机关、红军和革命团体的负责人时,只在拘捕前通知该机关最高负责人,以便有人接替其职务;如果政治保卫局认为这些机关和负责人政治上不可信赖,则通知其上级机关负责人;假如这些机关负责人不同意拘捕决定,也不得违抗或阻碍其行动.而只能向上级机关报告。1931年6月,鄂豫皖苏区加强建立政治保卫局和革命法庭工作。总政治保卫局长由鄂豫皖中央分局常务委员一人担任。总局内设办公室,执行科,审讯科,保卫科,看守队,特务队。人员300余人。各县成立或重建政治保卫分局,分局设武装连,手枪队,看守班。县分局人员100余人。1931年7月,颁布《肃反决议案》,鄂豫皖政治保卫总局局长周纯全,政治保卫总局下辖执行、审讯、保卫等科。地址位于新县城首府路,房屋60余间,坐西向东。鄂豫皖苏区各县成立政治保卫分局。政治保卫局当时在打击破坏活动、保卫苏区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根据地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1931年9月,张国焘为达到个人目的,利用政治保卫局对大批的鄂豫皖苏区优秀党政军干部扣上许多莫须有的罪名进行“肃反”,使这些干部惨遭杀害,给鄂豫皖苏区的党政军建设带来了巨大损失。1932年7月1日,《苏维埃政府临时大纲》规定:各级政治保卫局隶属于各级苏维埃政府。业务上有较大的独立性,下级保卫局只对上级保卫局负责,形成了政治保卫局垂直的独立工作系统。</p> <p class="ql-block">鄂豫皖政治保卫局工作系统是:省总局、县分局、区办事处;红四军(1931年11月后改为红四方面军)中则有各级政治保卫局特派员或办事处。政治保卫局虽是同级政府的下属机构,却拥有许多特权:一是自成系统,一切业务与同级政府无关,地方政府对其活动不能干预;二是可以直接在党、政、军、团、群领导机关布置自己的秘密工作网;三是与其他司法机关相比,有更大更多的权力,不仅有侦査、逮捕、预审之权,还有审判之权。鄂豫皖苏区政治保卫局体制看,在整个苏区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总局局长由中央分局书记兼军委主席张国春任命.并且参加中央分局常委,因此他只对张国煮一人负责;而其他各级保卫局则不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人事上也与党委无关。从政治保卫局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岀,它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政治保卫局在组织上、体制上存在许多缺陷,必然造成它追随于主要领导的意图,以领导的个人判断为依归。因此,在肃反斗争中,一旦岀现指导思想的偏差,那么发生扩大化的倾向是不可避免的。鄂豫皖苏区政治保卫局在“大肃反”中,忠实地执行了中共鄂豫皖分局的指示,成为肃反的全权执行机关。由于过分强调其独立性,因此它凌驾于中央分局以下各级党、政、军、群组织之上,不受任何机关监督和制约,出现了许多严重的极端性作为。在张国養独裁、排除异己的思想指导下,办案“只重口供,不重证据,更没有调査研究”,“捕人、杀人、不讲证据,全凭口供”,为了急于得口供,“动不动就上大刑,被屈打成招的事可不少”实行恐怖主义政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政治保卫局工作人员不准单独与外界接触,局内各单位之间也几乎没有发生任何关系,工作只对局长负责。它可以不经任何人批准,在党、政、军、群机关中进行秘密调査,可以任意捕人。这种工作方式,导致政治保卫局肃反神秘化,造成了许多骇人听闻的历史冤案。</p> <p class="ql-block">1932年10月,红四方面军主力西撤后,各级政治保卫局被迫相继解散。1932年12月18日,红四方面军入川,创建川陕革命根据地,恢复在鄂豫皖苏区时期的机构建制。1933年4月,川陕苏区政治保卫局重建。政治保卫局方面省保卫局初驻通江毛浴镇鸡顶子山上(现迎春村杜长云家院子),后迁往通江城旧县署。反“三路围攻”胜利后,迁驻新场坝(现在新场乡一地主院子),反“六路围攻”期间,迁驻得汉城大菜园,后又迁回通江城旧县署。川陕苏区政治保卫职责是,调查各县反革命分子活动的情形;有计划的进行肃清反革命分子及其活动,保障苏维埃政权的稳定;指导各县政治保卫局的工作。政治保卫局采取集中制的组织形式,局长由省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会推荐,经过中央政治保卫局批准产生。局长需在中国共产党镇压反革命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之下,执行其职权。曾传六、袁克服、余洪远、李维海、郑行其先后担任省保卫局局长,丁武选、袁德富先后任副局长,秘书长郑行刚、寇庆延。保卫局下设侦察科、特务科、执行科、保管科、手枪队、保卫营、女看守队、秘书处、看守处。1933年8月,颁发《政治保卫局条例(草案)》规定,政治保卫局的工作应该向省苏维埃做汇报工作,但执行任务的步骤和办法则直接向中央总保卫局报告,由中央政治保卫总局检查其工作。若有苏维埃、群众团体或工农个人控告保卫局违法事件时,须由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和工农监察委员会共同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来处理。但同时,保卫局又可以要求特别委员会的成立要得到中央政府的许可。保卫局执行任务时无需向省苏维埃报告,而用于处理保卫局违法事件的特别委员会则需要得到中央政府的许可方能组成。其时,川陕苏区处于相对独立的区域范围之内,战争形势严峻,与中央苏区联系不密切,中央苏区的政令很难传达到川陕苏区,川陕苏区的报告也很难上达中央苏区,换言之,政治保卫局的权力是不受川陕省苏维埃制约的,《条例》实际上赋予了保卫局绝对的权力。因此,在肃反过程中,就很容易造成一些冤假错案。</p> <p class="ql-block">县政治保卫局属于县苏维埃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但受省保卫局直接指挥,按照《政治保卫局工作条例》和省政治保卫局的指示执行任务。保卫局审案实行三审制,首先由审讯科预审,记录员作口供记录。之后,由局长、副局长、秘书、审讯人员、记录员在一起研究作案人的口供记录,若有不够准确的或不清的,又交审讯科再次审讯,然后正式定罪。但是,对团正或团正以上的旧政府官员、罪大恶极的保董、甲长以及恶霸地主等可以不审就杀。县保卫局局长属于县苏维埃常委十一人,脱离生产,每月工资6元(含伙食费)。通江县境内政治保卫局概况:赤北县保卫局:成立于1933年1月,驻泥溪场,后景家湾。张正喜、靳仕白、邹公楷、赵南恩、潘□□先后任局长。赤江县保卫局:成立于1933年春,驻毛浴镇街。邹公楷(后调任赤北县保卫局局长)、彭福寿、蒋安邦任正副局长。驻地有三个排的兵力,共百余人枪,主要任务是侦察处理案件,管理处置犯人。红江县保卫局:成立于1933年五六月份,初驻涪阳坝街上,1933年底迁往新场坝文昌宫,1934年春又迁驻平溪坝。局长石友山,副局长王仕清。县苏维埃迁新场坝后,又增补宋礼荣为副局长。除局长、副局长外,有秘书、审讯人员、记录员等工作人员。同时还设有保卫队、看守队、侦察队、苦工队。保卫队和看守队约有30人,其他人员约20多人。</p> <p class="ql-block">洪口特别区保卫局:成立于1933年春,驻洪口场。负责人王养全、张成功、周广文。苦草坝特别区保卫局:成立于1933年1月上旬,驻得汉城菜园,局长周某。得汉城、锣坪兵工厂、造币厂各设有1个分局:得汉城保卫分局由红军张营长兼任局长,主要负责保管科、彭杨学校、养老院、俱乐部、财委会等机关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锣坪兵工厂保卫分局由红军邓营长兼任局长,主要负责上锣坪、下锣坪兵工厂、医院、工农饭店及交通要道的安全保卫工作;造币厂保卫分局辖街道保卫营、邹家岭保卫连,红军赖营长、林教导员等先后兼任局长,主要负责造币厂、街道机关、医院等保卫工作。区苏维埃保卫局代办处是县保卫局的下属办事机构,负责动员苏维埃和领导群众做肃反工作,调查全区地主和富农家属的处置情形;计划全区要的岗棚、岗哨和要路票,督促各乡实行戒严,严拿敌人的侦探、坐探及一切阴谋破坏苏维埃的反革命分子;检查各乡、村苏维埃及十家代表的工作,改选混入苏维埃的阶级异己分子。肃反运动之初,代办处有权对犯人判刑,对于罪大恶极者,代办处可以报经县保卫局批准后,就地处以死刑。川陕苏区革命法庭方面革命法庭职责之一是镇压各种反革命的阴谋活动,(包括军事上、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破坏行为),保障苏维埃宪法和一切法令的执行,反对任何破坏法令的行为,帮助政治保卫局、苏维埃机关和群众团体对反革命分子采取一切紧急处置步骤。革命法庭在执行任务时,按照犯罪轻重,阶级成分,分别首从,分别处以劳役、监禁和死刑。</p> <p class="ql-block">省苏维埃革命法庭为省最高法庭,县革命法庭直属于省革命法庭,区以下设裁判委员会,直属县革命法庭指挥。省苏维埃革命法庭:是川陕省苏维埃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成立于1933年春,驻通江城钟鼓楼街祝家茶园,反“三路围攻”胜利后,迁驻新场坝,反“六路围攻”中,迁驻得汉城,后又迁回通江城原址。省革命法庭委员有五人,由苏维埃大会选举产生,又在五委员中推选一人担任革命法庭主席,肖一之、袁成教先后任川陕省革命法庭主席。省革命法庭设有审判委员会、公诉处、申诉登记处和执法管理处。审判委员会:共有十人,由各苏区群众选举产生。革命法庭委员会以正副主席各一人及其他两个委员组成。革命法庭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可以增加数十人,由各地群众选举,如某乡苏、某工厂较好的可叫他选举一人为审判员,不脱离生产,有事临时召集。劳动民众团体可选派四人参加革命法庭审判委员会,与五委员共主事务,也可参加审判副委员会帮同审问,但最后案件判决权属之于总审判委员会。公诉处:由省革命法庭指定专人组织,代表政府机关以原告人资格对一切反革命案件提出公诉。申诉登记处:有人告状按照登记规则登记后,规定审讯期和审判条件,委员会交主席批准后,通知原告被告按期到庭审判。执法管理处:包括看守所、监狱、劳动实习所。县革命法庭:县革命法庭所解决的案件,须向省革命法庭做报告;县革命法庭所不能解决的问题须移交省革命法庭处理。县革命法庭以三委员组成,由县苏维埃大会选出并经省革命法庭的批准;设有审判委员会、公诉处、申诉登记处、执法处。县革命法庭主席是县苏维埃常委之一,平日脱离生产,每月工资6元(含伙食费)。苏维埃各县机构的经济收入除保卫局外均需交给县财委会,但存在县革命法庭不遵制度,不向财委会交纳收入的现象。</p> <p class="ql-block">区级裁判委员会:由区苏维埃大会选出三人至五人组成。值得注意的是,各级判死刑的最后权力属于省革命法庭。另外,工农监察委员会与政治保卫局、革命法庭关系十分密切,其职能是拥护工农群众利益,检举和监督苏维埃机关一切行政是否有违反苏维埃法令和侵犯工农利益的行为。工农监察委员会与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平行,有权检查苏维埃国家机关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工作,并清理苏维埃财政银行和税务局等机构的管理情形。各级苏维埃和军师政治部政务科各级苏维埃也担负着协助保卫局肃反的任务。各级苏维埃方面1933年11月颁发的《苏维埃主席联席会议决议》规定,“苏维埃要帮助保卫局组织侦探队肃反,要送人到保卫局受训,专门做肃清反革命的工作。”苏维埃政治部:具有裁判被群众举报的苏区红军或地方干部的反革命活动的职能。1933年5月由川陕省省委会印发的《保卫赤区运动周决议》提到:“要号召群众起来监督红军,在地方工作的干部,是否他们真正是为穷人谋利益,或者有如此之反革命活动,应由穷人报告与苏维埃政治部裁判之。”区苏维埃政务委员:负责调查和研究该区反革命活动情形,分别首从进行肃反工作。乡苏维埃:调查和研究各村反革命活动,加紧站岗放哨戒严,检查路票,严拿敌人的侦探、坐探及一切造谣破坏的反革命分子。村苏维埃:注意村内反革命活动,调查全村内富农、地主和反动分子的家属有无反革命活动及对他们的处理。动员群众捉拿奸细及破坏造谣的反革命分子。力量不足时,报告乡苏。为了更切实执行苏维埃各种法令,在村苏之下,建立十家代表制,每十家工农劳苦群众选举一名代表来帮助村苏肃反。主要任务有二:一是发动十家群众严格监视地主、富农和无公民权的分子,将其生活情形经常向上级报告;二是注意当地有无反革命活动和暗藏的反革命分子阴谋破坏的情形并随时报告上级。</p> <p class="ql-block">对于已经建立革命法庭和政治保卫局的县苏,1933年11月下发的《川陕省苏维埃革命法庭布告》规定了县区各级苏维埃在肃反时的权限,即党部、苏维埃的工作人员逮捕的反动案犯,不能私自拘留和用刑处决,在逮捕三天内要送往相应的县保卫局或革命法庭。军队方面军师政治部政务科是协助保卫局肃反的重要机构。设有政务科长一名,领导全科工作,直接对政治部主任负责,通过师政治部主任与保卫局、地方苏维埃发生联系。职责有三:一是办理侦察审问内部及地方反革命活动的事宜;二是处理没收工作;三是领导全师的肃反工作。政务科下设审问股和侦察股。审问股主要负责审问一切反革命及侦察嫌疑犯,股长由政务科长兼任。侦察股有侦察队一班人,主要负责侦察地方反革命活动并逮捕反革命案犯,严格检举敌人侦察、坐探及随时侦察红军中人员破坏军纪等事项。军事组织方面政治保卫队:是政治保卫局的军事组织,为保障政治保卫局职能的实现而建立,其成分主要是工人、雇工、贫苦农民。任务是绝对遵守局长的命令,坚决执行一切肃反工作,向群众做关于肃反的宣传鼓动工作,并与各种革命机关团体建立密切的横向关系。它的理论武器是由川陕苏维埃政治保卫局局长曾传六组织编写的《政治保卫队读本》。</p> <p class="ql-block">赤卫军:是工农群众保卫苏维埃、保护自己阶级利益的武装组织,相当于工农红军的后备军,主要目的是镇压苏区内的反革命,保卫苏区。其成分是十三岁至四十岁以下的工人、雇工、贫农和可靠的中农。赤色民警:隶属于地方最高级苏维埃政府的内务委员会设立的赤色民警局。局长由内务委员会任免。成员是十六至三十岁的工农分子。十人一班,设班长一人;三班一排,设排长、副排长各一人,三排一连,三连一营。每排赤色民警的人数依地方和警戒范围的大小来确定,以能维持地方治安为最低标准。采取轮流担任制度,轮期至多半年且在服役期间需要脱离生产。具体任务是保卫赤区安宁,取缔一切破坏苏维埃法律的行为;制止反革命活动和逮捕反革命的现行犯;干涉一切破坏苏维埃法律的行动。赤色民警执行任务时有一定权限限制:逮捕的反革命案犯拘留不得超过两天,不得随意审问拷打案犯,要押交政治保卫局进行处理;不得敲诈民众,向案犯收取罚金;不能随便搜查住宅。侦探队:地方党的组织和各军各师各团和各政治部处,都要选择最好的雇工、贫农,组织经常的侦探队。战斗委员会:由各地区的指挥部、保卫局、革命法庭等机关联合组织成立,该机构是领导党、苏维埃和全体群众的指挥部。各县军区指挥部:县军区指挥部驻兵至少一至两连人,各区配备一连人,并轮流到县指挥部接受游击战术战略、守山口子及肃清地方反动武装等短期训练任务。县军区指挥部指挥长,属于县苏维埃常委之一,平时脱离生产,每月工资6元(含伙食费)。各县赤少队:职责主要有三,一是举行搜山肃反,打击地方反动武装;二是在主要据点建立堡垒;三是建立侦探网,严密站岗放哨,肃清奸细。</p> <p class="ql-block">群团组织方面工会、贫农团、少先队、童子团、少年先锋队、农会、青年团、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等也是协助肃反的重要力量。这些群团组织在执行肃反任务时不能私自吊打人,如发现反革命分子,需由苏维埃交送县保卫局或县革命法庭。若现行犯得有确切证据时,可以同苏维埃负责人先予拘捕押送上级。工会、贫农团:1933年8月的《团结雇工贫农坚决肃清地方反动》规定,要以雇工贫农为基础,揭发反动势力的活动,将混入苏维埃的地主富农和反动代表清洗出去,武装农民,整理地方武装和游击队。1934年2月6日《共产党》第43期发表的《怎样才能彻底消灭刘湘》指出:“要发动工会、贫农团来彻底改造苏维埃和查田、查阶级、反富农斗争,还要发动他们来做肃反工作,一时一刻不能放松的,才能坚决消灭刘湘。”川陕省总工会:在工会里宣传反革命分子的罪恶、阴谋,号召工人协助政治保卫局的工作。侦探敌人,加紧放哨、捉敌人侦探。苏区赤色工会:组织工人赤卫队,加紧政治军事训练,保卫苏区,肃清反革命和保护工人。在红军作战时工会动员群众参加到红军和赤卫队中,帮助红军运输、征收粮食,监视和肃清反革命分子。雇工团:1934年3月《川陕省第三次雇工代表大会决议(草案)》规定,雇工……加紧站岗放哨,捉拿敌人的侦探,肃清苏区内部的反动,特别要注意警惕富农分子的行为。肃清苏维埃内部的团总、甲长、流氓、地痞以及消极怠工的腐化分子。少先队、童子团:少先队、童子团在代表大会上提出有关肃反的口号标语是一项常规议程。如1933年3月的《少先队、童子团代表大会口号标语》中有:“加紧戒严工作,肃清苏区内部的反革命分子!我们要侦察一切反革命分子的隐藏处!打倒改组派、AB团、第三党及一切反革命派!”其时苏区每五里建有岗哨,少先队、童子团经常担任站岗放哨的任务。《少年先锋》经常报道童子团参与肃反、活捉反革命的事迹。如1934年2月5日的《少年先锋》第30期发表了题为《赤江城城区童子团活捉反动办案委员》《童子团多么英勇》的文章。同年2月22日《少年先锋》第35期又发表了题为《苍溪童子团捉侦探不放松》的文章。</p> <p class="ql-block">乡农会和区农会:召集会议讨论肃反工作。1933年10月,四川省委致邛大特区及川康红军游击队的指示信中提到:“乡农会和区农会应该经常召集会议,讨论群众斗争、肃反工作、土地革命……等等问题。”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1933年4月下发的《中共川陕省委关于红五月工作的决议案》规定,川陕省委要动员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加紧戒严、站岗、放哨、捉敌人侦探,肃清地方反动武装和地主豪绅反动分子。青年团:负有协助肃反的职责。1934年1月,发布的《青年团工作决议案》规定:“团要领导劳苦青年群众,积极参加肃反工作。要把暗藏在苏维埃及工会、贫农团、少先队里面的不良分子,完全清洗出去。”少年先锋队:1934年的《苏维埃区少年先锋队工作决议》规定,少年先锋队要“发动青年群众镇压反革命,保卫苏维埃政权,担负一部分维持地方治安的职务,组织游击战争,扰乱敌人后方”。综上所述,政治保卫局在肃反中有着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法取代的作用。此外,革命法庭、工农监察委员会、各级苏维埃和军师政治部政务科、政治保卫队、赤卫军、赤色民警、省军区指挥部和各县军区指挥部、侦探队、战斗委员会、各县赤少队、工会、贫农团、少先队、童子团、少年先锋队、农会、青年团、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也是肃反的重要力量。这一庞大的肃反体系,在保卫川陕苏区的安全和苏区内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这一体系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多有偏差和错误,值得反思。</p> <p class="ql-block">参考资料:徐向前:《历史的回顾》上册,解放军出版社,1984年张国煮:《我的回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1932年1日27日《鄂豫皖区苏维埃革命军事法庭暂时条例》,1931年9月1日丁武选:《冋忆鄂豫皖苏区公安保卩丁作情况1982年8月7日《中共皖西北特委报告之七——特苏政治保卫局工作》,1931年6月李纪松:《“二战”时期国家政治保卫局成立原因初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赵晓耕、曲词:《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与肃反扩大化问题辩正》,《北方法学》,2008年第4期;剑英:《国家政治保卫局:中央苏区的特种部队》,《福建党史月刊》,2002年第3期;姬素兰:《对国家政治保卫局肃反扩大错误的反思》,《北京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资料集成[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2.路海江:《鄂豫皖苏区政治保卫局述评》,《中共党史研究》,2002年第4期。何先成:《》川陕苏区的肃反体系考论》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二期刘昌福、叶绪惠.川陕苏区报刊资料选编[M].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中共通江县委党史研究室.通江苏维埃志[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6.总政治部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历史资料选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二).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2</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