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系列之物权编(二)

梁子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六: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br> 要点七: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br> 要点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br> 要点九:增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br> 要点十: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br>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对特殊困难群体“住有所居”在法律上的特别保障,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继承人……;但是,居住权人不能将其出租、出让、继承,这有利于实现物权的平衡性。 梁三婆拥有A住房,晚年一直由保姆张梅陪护,彼此亲密无间。梁三婆看到张梅60多岁,孤身一人,担心自己过世后,张梅无房居住。梁三婆自书遗嘱:我死后,女儿继承A住房;张梅有生之年对该住房享有永久居住权。梁三婆过世后,女儿对外出让该住房,要求张梅搬走。<di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所以,张梅可以根据梁三婆生前的居住权遗嘱,继续居住A住房。<br></div> 编辑、审核:合规审计部

居住权

张梅

梁三婆

要点

物权

遗嘱

住房

居住

益物权

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