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特殊食品经营“三专三有三严禁”行为规范

陈思思

为全力冲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国家验收工作,进一步强化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管和规范经营,督促指导特殊食品经营单位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海口市特殊食品经营“三专三有三严禁”行为规范》。 <h1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color:rgb(255, 138, 0);">“三专”</b></h1> <b>在经营场所要设置专柜、专区及专有标识。</b>专柜、专区的显著位置要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b>提示牌应为绿底白字(黑体)</b>,材质、大小和画面可根据现场实际设计。保健食品销售应在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保健食品专柜(或专区)销售提示牌可使用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 <h5><font color="#ed2308">  <b>  注:带有“蓝帽子”标志的红牛、东鹏特饮、劲酒、益力多等饮品均属于保健食品,要符合“三专”经营要求。</b></font></h5> <h1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color:rgb(255, 138, 0);">“三有”</b></h1> <b>  有“资质”</b>。特殊食品经营者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在售的特殊食品,并做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消费者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b>  有“凭证”</b>。采购特殊食品时要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索取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进货凭证。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b>  有“规范标签”</b>。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保健食品标签要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及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质期以“保质期至 XXXX年XX月XX日”形式标注;产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按规定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进口特殊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中文标签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h1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color:rgb(255, 138, 0);">“三严禁”</b></h1> <b>严禁</b>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div> <b>严禁</b>普通食品宣称保健功能、普通食品固体饮料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br> <b> 严禁</b>在经营场所设置、摆放或张贴虚假夸大的宣传广告(包括宣传资料)。</div> <h5><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span><b style="color:rgb(237, 35, 8);"> 对于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未设置专柜或专区销售、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等违法违规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厉查处。</b></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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