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林支行

王国风

<p class="ql-block">反洗钱,是指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的措施。</p> <p class="ql-block">近期我行举行了反洗钱宣传活动,LED屏幕滚动播放反洗钱相关提示标语。</p> <p class="ql-block">为了方便向客户宣传反洗钱相关知识,我行设置了反洗钱普法学习专区</p> <p class="ql-block">下面这个反洗钱案例,希望能对大家起到警示作用。</p><p class="ql-block">雷某、李某洗钱案</p><p class="ql-block">——准确认定以隐匿资金流转痕迹为目的的多种洗钱手段,行刑双罚共促洗钱犯罪惩治和预防</p><p class="ql-block">一、基本案情</p><p class="ql-block">被告人雷某、李某,均系杭州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员工。</p><p class="ql-block">(一)上游犯罪</p><p class="ql-block">2013年至2018年6月,朱某(另案处理)为杭州腾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参展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ACH外汇交易平台,以腾某公司名义向18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截至案发,造成1279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8.46亿余元。2020年3月31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p> <p class="ql-block">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充分发挥反洗钱“第一防线”的作用。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管,对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不力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和刑事诉讼中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准确追诉犯罪,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行政违法的,及时移送人民银行调查处理,促进行业治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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