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罚!

Lin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20px;">  近期,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屯昌县屯城镇科技路与环东一路交界路口处有人正在开挖人行道,挖掘产生的泥土和碎石块堆放在路边人行道上,给行人通行造成不便。 经调查得知,当事人吴某在没有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了疏通排水管擅自开挖5.2米长的人行道,破坏了市政设施和影响市容环境,该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和《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5项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吴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对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擅自开挖城市道路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而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既破坏城市道路形象,又影响周边行人出行,如确需开挖道路的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行。</span></p> 法治小课堂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20px; color: rgb(22, 126, 251);">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纸,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发放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 color: rgb(22, 126, 251);">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span></p>

市政

设施

城市道路

挖掘

开挖

海南省

擅自

管理条例

行政

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