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件招商引资土地财政返还的案件(涉及土地增值税),结合我之前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工作的一些经历(涉及企业所得税),两者似乎有相似之处。都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理解一下。<br>Ps:从网上找了点资料排列组合了一下,原文出处已在小作文末尾标注<br>背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国家从政策上禁止各地政府以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但是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各地政府出于招商、公共利益设施建设等需要,仍存在各种变相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方式。<br>对应到税务层面,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并没有出台针对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明确规定,这也导致实务中土地出让金返还的业务在税务认定和处理方面存在诸多争议。<br>就我自己理解:(从所得税角度理解)<br>简单来说,就是区分政府购买服务还是财政性的不征税收入<br>案例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土地增值税影响<br>当地政府招商引资从外省引进一家企业,企业主要进行房地产开发及后续运营。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并非直接通过当地财政局返还给企业,而是政府先把资金拨付给下设的开发区管委会,再通过管委会(可以理解为当地政府特别设立的工业开发区,在开发区设立的管理机构)拨付给企业。<br>但是问题就是出在管委会拨付给企业的过程,在文件资料不足以定性的情况下。(无法明确土地出让金返还目的及用途)所以便有了以下两个方向的猜想:<br>一、政府购买服务<br>1、企业取得土地是“毛地”,企业帮助政府实施该地块达到出让条件之前的建筑物拆除和土地平整工作。政府向企业购买土地平整工作这项服务。<br>(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以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br>务。)<br>2、政府出于道路排布和规划的需要,要求企业在取得项目宗地后帮政府完成项目周边的道路的建设。<br>政府向企业购买不属于红线范围内的开发产品,相关的土地和建成工程的立项均以政府名义立项且所有权归属于政府,同时企业未进行垫资,符合税法上关于“代建”服务的定义。<br>另外,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并非针对红线范围内,故税务处理上不适宜进行冲减红线项目土地成本的处理。从业务性质来看,本质属于政府单独采购一项建筑服务。<br>这里简单区分以下红线范围内外处理的不同方式:1、红线范围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大概率情况下时直接冲减土地成本。(主要是因为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开发项目内建造公共配套设施有偿移交给政府的,可以将获取的补偿直接抵扣项目的建造成本。)2、红线范围外的符合税法上关于“代建”服务的定义,单独确认收入成本。<br>二、不征税收入<br>1、土地出让金用于招商引资奖励<br>税务定性分析:<br> 以招商财政补贴形式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也是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情况,很多开发商都希望将这种土地的财政返还去套企业所得税规则中的不征税收入或者单独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而避免对土地成本的冲减。<br>然而实务中这种招商形式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更多是当地政府为了引入企业在当地投资开发而变相给予的土地价款减免,所以大多数税务机关从这个角度去认定应作土地成本的冲减处理。<br><br>两者不同处理方式对于土地增值税的不同影响:<br>主要影响在于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如果购买服务下的单独确认收入成本,那么成本就属于加计扣除的基数(但红线外的成本不承认)。不征税收入因为直接冲减土地成本,所以加计扣除的基数也随之减少。<br><br>案例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取得收入企业所得税影响<br>前提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取得收入,不管是政府购买服务(征税收入)还是政府专项补助(不征税收入)都需要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资料。<br><br>工作中,非营利性组织也并非从财政直接取得资金,也是通过下设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将资金转给非营利性组织。在取得收入时,非盈利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不能提供资料以证明满足不征税规定时,谨慎前提下只能认定为征税收入,即政府购买服务。<br>(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从银行转账记录中用途栏分析对方支出目的。进一步证实为政府购买服务。在实务工作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如:人社局对于社会性公益岗位的人才补贴<br><br>两者不同处理方式对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同影响:<br>主要区别在于计收入不计收入,计成本不计成本。购买服务情形下,确认收入与成本。不征税收入情形下,无收入无成本(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r><br>参考资料<br>案例一<br>1、《房企不同场景取得土地财政返还的税务认定及处理指南_税屋——第一时间传递财税政策法规!》 (shui5.cn) <br>网址:https://www.shui5.cn/article/68/67411.html<br>2、红线外成本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多省口径汇总)<br>网址:https://www.shui5.cn/article/31/10810.html<br>案例二<br>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br>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br>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51/n812416/c1083545/content.html<br>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br>网址:http://www.gov.cn/zwgk/2011-09/20/content_1951515.htm<br>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br>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807/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