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喜年初,我应聘加入一家中型设备制造公司,任职设计工程师。
初期,工作相当繁忙。在完成了几条生产线的设计项目后,突然,有一天,被叫到小会议室,一看,人事经理和主管工程经理在场,知道苗头不对。果然,被辞退了。回到办公室,看到另外几位同事也在收拾东西,一打听,才知道这次裁员涉及所有近期招聘的工程人员。
美国企业一般采用两种雇佣形式,合同工(contractor)或者是正式工(full time)。当企业有长期发展需求,招募正式工,企业需要为员工支付福利,工资略低于合同工。相比之下,合同工工资高,虽然没有福利,公司的总支出还是高于聘用正式工。当企业只有短期用工需求时,应该招募合同工,而不是采用虚假招聘信息,招募正式工,在完成短期项目后,立刻把近期雇的员工全部辞退。
意识到这家公司解聘的不正当性,我立刻要求会见人事经理,当面向他提出质疑。在人事经理矢口否认公司在近期招聘、解聘工作的任何不妥之后,我决定向社会公开暴露这家公司的错误用工方式。
正巧,在一个星期后,公司在芝加哥大型展览场所McCormick Place参加世界制造技术展览会。 我马上联系展览场所办公室取得抗议集会的许可,并通知该公司,我要对他们的错误用工方式在展览会期间进行抗议。
第二天,接到一位男士的电话,自我介绍是该公司常任法律顾问。然后开门见山,要求我收回抗议申请。当时,我正缺少听众,便把事情经过,前前后后讲了一遍。律师倒也耐心,当了一回牢骚垃圾桶后,还是回到他最初的撤回抗议申请。我明确表示,除非展览场所撤回批准,我是肯定要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他也承认,已经与展览场所联系,但得到的回答是,根据宪法,任何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拒绝该公司撤销抗议批准的要求。通话不欢而散。
接着,收到芝加哥巡回法庭的传票。该公司以抗议会影响公司250名员工的生机为由,要求巡回法庭做出禁止我在展览会期间抗议的判决。出庭当天,因为是第一次出席美国(包括中国)的法庭,心里带有一丝不安,为结果的不确定感到担忧。
验明正身后,法官要求原告和被告进行庭下调解。在法庭庄严的气氛压力下,而且我已经经原同事的介绍,受雇于另外一家小型机械制造公司,怨气已泄,主要是不熟悉法律程序,为省钱,也没有雇律师,便接受庭下调解,放弃抗议。一场轰轰烈烈的抗议,虎头蛇尾,被湮灭在萌芽中。
回头一看,如果没有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凭我,一介书生,根本不可能与六千万美元年产值的公司对簿公堂。
没有结果,已经是最好的结果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