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b style="color: rgb(237, 35, 8);">湖南临湘</b></p><p class="ql-block"> <b style="color: rgb(22, 126, 251);">出行受限 失信人忙还款促案结</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法官你好,我是方某,我现在马上赶过来法院还钱,请求您那边抓紧帮忙取消下我的失信限高,不然我抢不到高铁票了,非常感谢您!麻烦了!”。五一小长假来临之际,不少人早就备下了出行计划,此时正在抢高铁票的被执行人方某却发现自己已被“限高”,遂匆忙拨通了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电话,随后便主动赶赴法院将执行标的款1万余元支付完毕。</p><p class="ql-block"> 据悉,2017年12月25日,方某与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该公司依据方某对车辆的需求出资93000元购置车辆一台,并将该车辆租赁给方某使用。同时,为确保方某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双方另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其将租赁车辆抵押登记给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为其在《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随后,该公司便将租赁车辆交付给方某,但方某却未如约支付租金,经该公司多次向方某催收所欠租金均未果。2021年1月,该公司遂向临湘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2021年5月25日前,方某按月分期支付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车辆融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2万余元。协议生效后,方某按期支付了1万余元租金后便没了下文,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p><p class="ql-block">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李某对此不理不睬。执行人员又多次与方某进行沟通,想起悉心释法,并严肃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应承担的后果,但方某仍拒不配合。执行法官遂采取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让方某寸步难行,处处受限。 </p><p class="ql-block"> 起初,方某看到法院的做法不以为然,觉得无关痛痒,但在自己的生活、出行真正受到了影响之后,方某这才后知后觉、幡然悔悟,于是主动联系执行法官,遂有了文章开头一幕。</p><p class="ql-block"> 2022年4月29日,被执行人方某主动将执行款1万余元上交至临湘法院,申请执行人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也顺利领取了该笔执行案款,临湘法院随后便解除了对方某的失信限高措施。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p> 案例二 <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 rgb(237, 35, 8); font-size: 20px;"> 江西贵溪</b></p><p class="ql-block"> <b style="color: rgb(22, 126, 251);">扶贫贷款拒归还 扣划劝导促执结</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采用扣划存款和教育劝导并用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被执行人拖欠扶贫贷款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取得良好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p><p class="ql-block"> 据悉,某乡镇人民政府为扶贫贷款的发放管理人,被执行人周某于2010年12月与乡镇政府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后获得扶贫贷款1.5万元。由于扶贫贷款到期后周某始终未还本付息,乡镇政府对其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周某归还扶贫贷款本息。因判决生效后周某依然拒不还款,乡镇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经贵溪法院执行局核算,周某应向乡镇政府支付扶贫贷款本息合计2.4万元。为确保案件及时得到解决,执行法官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某银行存款1万余元并对其实施限高。</p><p class="ql-block"> 为提高周某的思想认识,执行法官多次对周某及其亲属进行法律教育和思想劝导,阐明法律规定和执行政策,同时详细说明扶贫贷款的性质,消除周某的理解误区。</p><p class="ql-block"> 经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法和劝导,被执行人周某的儿子主动为其付清剩余执行款,乡镇政府领款后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案件得到妥善执结。</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