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净化金融市场环境,坚决打击和处置不法分子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销售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理财产品或有组织的保险诈骗行为、利用金融从业身份为非法金融放贷行为增信、宣传或提供便利的行为和有意为涉黑涉恶人员或者组织提供任何金融业务支持和服务的相关行为。 一、重点打击非法设立的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非法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中的相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r>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br>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 坚决打击利用金融从业身份为非法金融放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r>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定义、量刑】<br>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br>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坚决打击销售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理财产品或有组织的保险诈骗行为; 办法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虚假宣传、片面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不得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不得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等。<br> 四、坚决打击为涉黑涉恶人员或者组织提供任何金融业务支持和服务的相关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div> 《通知》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市场准入审查,严禁涉黑涉恶人员和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严禁涉黑涉恶人员担任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做好扫黑除恶相关工作的同时,银行保险机构要继续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形成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的氛围。</div>